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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收粮食违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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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1-18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擅收粮食违法
  刘书根 黄昌赣
  江西赣县南塘镇南塘村农民潘某今年夏季发现收购粮食有利可图,便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稻谷三千公斤。后被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除没收潘某所收购的稻谷外,还处以三千元罚款。潘某在法定期限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
  潘某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稻谷违反了国家的粮食收购政策,属违法行为。今年六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第三条规定:“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粮食收购政策。国家为掌握必要的商品粮源,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定购粮的收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同时,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是,只限自用,不得倒卖。上述粮食加工企业和用粮单位以及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都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粮食的收购是实行封闭运行政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直接从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否则,均为违法行为。潘某未经批准,擅自收购稻谷,虽没有倒卖,但即使是饲养生猪配制饲料所需,也必须委托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
  根据《粮食收购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潘某收购稻谷三千公斤,数额不大,尚未构成犯罪,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收购稻谷三千公斤、处以三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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