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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为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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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1-19
第2版(经济)
专栏:两个“确保”政策咨询

  要为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为了保护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使他们不致于在下岗期间中断养老、医疗、失业等项社会保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负责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规定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计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下岗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承担。根据各地的情况,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按月或一次性将应承担的医疗保险费用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办的基金专户。再就业服务中心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医疗账户,主要用于支付职工个人的小病医疗费用,其余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大病的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3%的缴费比例,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下岗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视为已经履行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3年期满仍未就业,可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各地的情况,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按月或一次性将应承担的失业保险费用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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