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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法纪 严惩腐败——三论反腐倡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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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1-23
第1版(要闻)
专栏:

  严明法纪 严惩腐败
  ——三论反腐倡廉
  本报评论员
  反腐倡廉要标本兼治,靠教育,也要靠法制。对于腐败分子、腐败行为,必须绳之以党纪国法,决不能手软。
  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心民心,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如果不严惩腐败,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出手软,我们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面临失败的危险,从严治党,从严治国,就包括严厉惩治腐败分子。
  由于各方面的努力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发展势头良好,对于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腐败现象依然严重。有的领导自身不干净,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有的怕“家丑外扬”,损害形象,抹煞政绩;有的碍于“关系网”、“说情风”,包括来自上头的干扰,害怕得罪人;有的认为惩治腐败有损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利益,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有的认为,有些腐败分子曾经是“功臣”,是“能人”,有过贡献,心慈手软,如此等等。更加重要的是,我们正面临着对外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考验,面临着诸多的诱惑和冲击。加之在转折时期,立法不全,执法不严,大案要案增多,贪污贿赂活动有所蔓延,国有企业成为腐败现象的多发区、高发区。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开展深入的反腐败斗争,任务紧迫。不严惩不足以正国法、平民愤,不足以遏制其发展蔓延。
  严惩腐败,关键在领导。这是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条重要经验。实践证明,哪里的领导态度坚决,措施得力,哪里的腐败分子就无处遁形;哪里的领导态度暧昧,软弱无力,哪里的腐败现象就愈演愈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同一切腐败现象进行坚决斗争。该杀则杀,该关则关,该撤则撤,该换则换,该教育的要教育,该法办的要法办。“诛一乡之奸,则一乡之人悦;诛一国之奸,则一国之人悦。”严惩腐败,顺民心,合民意,也是教育干部,挽救干部的有力措施。
  惩治腐败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决果断,毫不含糊,又要稳妥准确,执行政策。通过反腐败斗争,教育我们的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在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国法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不管何人犯法,都不能逍遥法外。反腐败斗争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必须有声势,有力度,要在全党全社会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势,决不能让腐败分子顺顺当当地搞腐败,太太平平地混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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