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7阅读
  • 0回复

执法监督:任重而道远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1-24
第12版(民主与法制)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加强人大的监督,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基本形式。这种监督把民主与法制统一在一个过程之中,既是在加强法制,也是在推进民主。因此——
  执法监督:任重而道远
  本报记者 毛磊
  在今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林希才向大会提交了一份要求尽早出台监督法的议案,这已经是他第二次领衔向全国人大提交这一内容的议案。
  监督亟须立法
  林希才希望这部法律能对监督的原则、内容、范围、程序、方式及违法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对审查政府各项工作报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以及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等监督形式加以规范。
  显然,开展监督工作,是各级人大一项重要的权力。监督如果没有法律来规范,就会导致监督的随意性,因人而异,监督的权威、效率会大打折扣。
  正如一位法律专家所说,加强人大的监督,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基本形式。这种监督把民主与法制统一在一个过程之中,既是在加强法制,也是在推进民主。
  记者认为,人大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充分发挥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优势的关键。但是,监督工作仍然是当前各级人大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在监督内容、程序、方式上缺乏具体的规定;执法监督的法律条款相对分散,形不成体系,也缺乏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往往不到位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缺少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督法直接有关。
  早在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已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据悉,中国第一部监督法的起草工作也正在抓紧进行之中。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23个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综合性监督工作条例,一些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也陆续出台了监督条例。这些关于监督工作的规范性规定,对监督的指导思想、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程序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宪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职权具体化、程序化。而这些规定又为监督法的起草积累了大量的、丰富的、行之有效的经验,为其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应当说,完善的监督体制是法制化的重要体现。只有在一个法制化的中国,才能保证政府勤政廉政、司法公正,才能有效地遏制和消除腐败现象。
  执法必须监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大量出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正在逐步形成。然而,与此不相协调的是,近年来司法机关执法不公的问题逐渐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历史的经验证明,不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就必然要产生腐败。
  人情案、金钱案、裁判不公、徇私枉法、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司法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以及执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统一,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监督不力。
  中央政法委员会曾组织专人对执法监督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认为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有相当部分的执法部门没有把执法监督工作摆上应有位置,重执法、轻监督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愿接受甚至抵制同级人大监督;
  ———虽然各地执法部门普遍建立了内部监督制度,比如执法监督责任制、重点岗位权力分解和重点岗位干部交流制度、案件评查和执法检查制度及错案追究制度等,但不少部门或执行制度不严格或制度本身就不够完善;
  ———多数监督主体的监督是“软监督”,即只有听取情况介绍权或建议权,而无纠正权和处罚权;
  ———目前的执法监督形式多为定期和事后监督,这样就难以及时有效地纠正执法中的违法现象。而社会不正之风、少数党政领导干部越权干预办案,以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也使执法监督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有鉴于此,应当把执法监督工作同立法工作、执法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人们应对此已达成共识:必须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
  人大义不容辞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近年来通过开展执法大检查活动、行使质询权、严格司法工作人员任免等,保证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进行经常有效的监督。
  据了解,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3年至1997年间共进行了23次执法检查,对21部法律和有关决定、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解决了一些影响法律实施的现实问题。如连续几年的教育法、农业法、环境保护法检查,对于解决教师工资欠发、农民负担过重、环境污染等问题,起到了推动作用。
  由全国人大环境和资源保护委员会发起组织的“中华环保世纪行”,已连续5年,在全国产生了巨大影响。通过众多新闻媒介的采访报道,淮河污染问题因受到重视而得到治理;陕西、河南交界地小秦岭金矿的滥采乱挖问题受到遏制,并因此而引发了一场全国范围的整顿矿业秩序的行动。有人说,“中华环保世纪行”是人大执法监督与新闻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一种新形式、好形式。
  实际上,在全国人大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同时,近年来各地人大在执法监督的力度和深度上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一些省市地方人大推行了代表评议制度,现已发展到述职评议、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法律监督书等多种形式。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预算监督条例,对监督政府预算的内容和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还制定了市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要事项的规定,规定市政府对于城市规划的调整、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精神文明的重大问题等事项,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常委会同意或审议后作出决定才能生效。
  辽宁省创立并形成了交办制度和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评议与述职制度。如辽宁省人大对农业生产和粮食收购价格、水利设施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问题进行了一次全省大检查,对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责成政府部门解决,当年政府部门就将有关问题的落实结果向人大报告。
  如果只是就事论事,就案论案开展监督,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严格执法的问题。海南省各级人大既重视纠正司法机关违法问题和错案,又注意对负有重大责任或有严重违法问题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在评议省高级法院工作时,对一名负有错案直接责任的某审判庭庭长予以撤职;儋州市人大在评议市公安局工作时,对随意殴打群众的某派出所副所长予以行政撤职,并调离公安队伍的处分;昌江县人大在评议县林业局工作时,对该局各项管理工作混乱,致使乱砍滥伐林木现象严重等问题查实后,分清责任,依法免去县林业局长职务。
  此外,记者获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前后历时8年,先后8易其稿的《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于今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它标志着海南省人大监督工作已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更为可喜的是,九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执法监督工作高度重视,紧紧抓住人民群众迫切关心的司法腐败问题,于前不久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本系统教育整顿情况的汇报,加大了执法监督力度,收到明显效果。
  执法监督乃一项系统工程,已有良好开端,但仍任重道远,各级人大义不容辞。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