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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税”“卖税”都应罚——对清苑县国税局异地征税处理情况的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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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1-24
第4版(要闻)
专栏:社会观察

  “买税”“卖税”都应罚
  ——对清苑县国税局异地征税处理情况的调查
  本报记者 李有存
  读者来信反映,河北省清苑县国税局从1994年至1997年向保定市国税局下属国税征收部门协调“买税”“卖税”超千万元,有关责任人至今没有受到应得的处理。为此,记者专程到保定市有关单位进行了采访。
  清苑县是河北省保定市的近郊县,县委、县政府领导为提前实现财政自主县和财政收入亿元县,要求县税务局适量引进一些税收,每年给县税务局增加税收任务300多万元。为保证完成税收任务,几年来清苑县国税局及其所属的国税所,通过与保定市国税局直属国税征收部门协调同意后,在保定市所辖的45户纳税企业进行异地征税,也就是读者来信反映的“买税”“卖税”。
  保定市国税局在今年年初调查了解到,1994年至1997年清苑县国税局异地征税达1000多万元。其中1995年征收208万元,1996年征收464万元,1997年征收31万元,3年共计征收703万元。异地征税采用的手法是:完税证第一、三联盖清苑县国税局征收专用章,完税证第二联盖保定市国税局直属部门征收专用章。
  清苑县国税局由于进行异地征税,每年都超额完成任务,并获县、乡政府给的数十万元完成任务奖励资金。他们从这些奖励资金中拨出一部分钱,给保定市国税局直属二分局15万元,给市直属三分局3万元,给市高开区国税局4.9万元,给市国税稽查局10.8万元,共计拨付30多万元。市国税稽查局将获得的10.8万元,用7万多元发了奖金,用2万多元发了过节费。
  据了解,清苑县国税局及所属14个国税所全部参与了异地征税,征收税额少的10万元,多的达104万元。在异地征收税款中,有593万多元是由清苑县国税局领导出面协调并经保定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单位领导同意后征收的;有109万多元是由清苑县各国税所所长或专管员出面,经保定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税务人员个人办理的。
  异地征税,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税款属地征收并就地入库等有关规定。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及河北省国税局、保定市国税局三令五申禁止异地征税,并强调要追究进行异地征税的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而且按顶风违纪处理。但鉴于清苑县国税局异地征税涉及人员多,异地征收时间长等原因,今年9月保定市国税局征得省国税局领导同意,只对5名清苑县国税局领导和2名私自异地征收税额大的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对今年初已调保定市国税局任党委副书记的原清苑县国税局局长杨成宽,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其余4名副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另2名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市直国税部门获取的好处费30多万元,被保定市国税局全部没收。
  至此,参与异地征税的清苑县国税局领导人和责任人受到了一定处理,但是对同意他们异地征税的市直8个国税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却一个也未处理。这个问题难道可以就这样了结吗?
  编后
  加强税款入库区域管理,是国家财政预算的重要制度,是税收工作铁的纪律,为多得税收提成或奖金,为吃回扣、捞好处而将甲地税款在乙地入库,这是严重违纪行为。此种做法,会破坏税法的严肃性,扰乱税收秩序,影响新税制的正常运行,既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也损害了税务干部的形象。
  对于清苑县国税局异地征税问题,上级税务部门应当进一步调查处理,各地税务部门也应从这件事上吸取教训,增强政策、法制观念,加强税收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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