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9阅读
  • 0回复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人民的勤务员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10-12
第3版()
专栏: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人民的勤务员
葛家瑛 张正钊

经过普选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人民派往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是人民忠实的勤务员。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一切资产阶级国会的议员根本不同。资产阶级国会的大多数议员是为少数资产阶级服务,是资产阶级统治广大人民的代理人;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为人民服务的,无论从其产生和成份来看,都是真正的人民代表。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按照真正民主而又切实可行的选举制度,由选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出来的。我国的选举制度保证了广大人民享有无限制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我们国家只是剥夺那一小撮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和反革命分子的选举权。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的统计,这一次全国基层选举中登记选民总数为三亿二千三百八十万九千六百八十四人,占进行选举地区十八周岁以上的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七点一八,而依法被剥夺选举权利的人并加上精神病患者,只占百分之二点八二。同时,我国的选举制度也充分保证了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同它的地位相适应的代表。人民群众都能广泛地参加候选人的提名;提名候选人的权利属于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不属于上述党派或团体的人民和代表。选民能完全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并受到各种法律的和物质的保障。因此,这样的选举制度就充分保证了我国广大人民能选出自己认为满意和必要的真正人民代表来。我国选出来的人民代表包括了各阶级、各阶层的真正为人民所爱戴的优秀人物。他们中有许多是劳动模范、先进工人、农村中互助合作运动和农业生产中的积极分子、部队的英雄和功臣、模范军属、优秀的政府干部。在选举中,共产党员获得了选民的最大信任,表明人民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以毛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人民走上幸福生活的唯一可靠的力量。这就有力地巩固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保证了我国人民民主制度不断巩固和发展。
人民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一经产生之后,就成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受人民委托,担负管理国家大事的重大责任。为了使代表能完成人民的重大委托,就必须赋予代表以广泛的权利,并规定代表必须履行的义务。代表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完成人民委托必不可少的条件,为此,我国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将保证人民代表大会能够成为真正的人民代表机关。二
由于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代表就享有极为广泛的权利。在代表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之中,一项最重要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工作。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就是代表工作的基本形式。在会议上代表有权利对提交给会议所审查的一切问题展开自由的讨论,也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我国人民代表自由发言的权利是得到充分保证的。毛主席曾经指示说:“必须使出席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们有充分的发言权,任何压制人民代表发言的行动都是错误的。”(一九五○年六月六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第三次中央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代表对各项问题参加讨论,提出议案,就能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创造精神,加强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间的联系,使我们国家的各项工作不断改进和革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除在会议上参加讨论和提出议案外,还有权以多数通过强制性的决议或制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唯一的立法机关,我国宪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上,全体代表们代表着我国六亿人民的意志庄严地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宪法。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也有权通过决议。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的各项法律及决议是全国人民意志的最高体现,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所必须遵守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它有权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以及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有权在会议上参加选举组成以上的国家机关的领导工作人员。
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也有权在会议上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还有权参加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参加选举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这说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一切权力集中在人民手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有权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而且有权对这些国家机关的工作实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是通过代表来行使的,人民代表实现对国家机关监督的权利,这体现了我们国家机关议行合一的民主原则,表明人民代表大会是全权机关,人民代表不仅对国家大事有讨论并作出决议的权利,而且他们还有权来亲自检查这些决议的执行。
人民代表监督国家机关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机关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听取国家机关的工作报告,这是人民代表监督国家机关的一种形式。人民代表可以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人民代表监督国家机关所直接掌握的最重要的武器就是批评和自我批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和国家机关发扬民主、克服工作的缺点的久经锻炼的不可缺少的武器,也是巩固我们人民民主制度的必要手段。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关于代表提出质问的程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的质问,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答复。”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享有对本级行政机关的质问权。代表的质问和监督能卓有成效地帮助国家机关及时揭露并克服缺点和错误,不断提高和改进工作。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还享有人身不可侵犯的特权。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这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身自由的特殊保护,说明广大人民权力的神圣和至高无上性,并为代表们顺利进行工作创造了便利的条件,足以提高代表的责任感及工作积极性,因此,这种规定具有重大的政治实践意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的职务时,国家根据需要给以适当的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我国的人民代表的生活来源也同资产阶级的议员根本不同。资产阶级的大多数议员是为资本家服务的职业政客,他们是由资产阶级用“高额薪俸”和贿赂所豢养着的。我国的人民代表是人民的勤务员,他们绝大部分担负着一定的实际工作,不脱离生产;代表生活是靠自己的工薪。同时,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接受一定的补助和物质方便,这就给代表进行工作创造了更为便利的条件。三
同代表所享有的广泛权利相联系,代表还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我国宪法对于代表的义务作了明确的、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根据这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也作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主动地协助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实施。”
人民代表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因为人民民主制度集中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它“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代表要效忠人民民主制度,就必须积极为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为建设美好的社会主义社会而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是全国人民的迫切愿望,带头建设社会主义,这也是人民对代表最重要的期望。作为真正的人民代表就应该不辜负人民这个最重要的期望,而用自己的行动来促使它实现。
人民代表还必须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宪法和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定的,它表现了人民的意志,巩固了广大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多年斗争得来的胜利果实,它确定了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服从宪法和法律就是服从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刘少奇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一切国家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关,因此,他们在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方面,就负有特别的责任。”人民代表不仅自己应该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还应该向人民宣传宪法和法律,以人民民主的法制精神来教育群众。
代表必须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忠实为人民服务。我国宪法第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因此,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应当经常注意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关于联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形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我国国家制度还在建设的过程中,还不能立即创造出一套固定的形式,因此今后还待代表们在实际活动中去创造。根据现在材料看来,不少地区的人民代表已经创造出一些联系选民的形式(如在基层单位选民大会中向选民报告工作,以及“选民接待日”、“代表假日访问”、“选民留言簿”等),这些形式将来还可以在实践中丰富起来。
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这就是说,必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关心人民的生活,经常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主动地、积极地帮助群众解决生产上的和生活上的困难。代表应该传达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宣传政府的各种政策和法令,成为人民群众同政府之间的桥梁。
代表依靠人民群众并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就能保证我们国家机关成为真正的人民的国家机关,就能提高我们国家机关的威信。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换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六十一条规定:“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由此可见,我国从全国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都受到它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的监督。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这是保证代表服从人民意志的必要条件。正像斯大林所说:“如果代表竟离开正轨,选举人就有权要求实行新选举,就有权叫这种离开正轨的代表滚开。”(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在莫斯科城斯大林选区选民大会上的演说)
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就能加强代表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同时也能大大提高广大人民的政治自觉性。
综上所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享有广泛的权利和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的。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的。代表无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都是人民权力至高无上的表现,都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因此,代表的每一项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代表的每一项义务也都是光荣重大的。人民代表必须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忠诚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带动群众把我国建成一个美好的社会主义国家,无愧于人民的信任。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