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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给农民什么权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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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01
第12版(民主与法制)
专栏:新法专递

  村委会组织法给农民什么权利?
  曲卫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试行以来,经过十年的实践,村民自治在全国各地取得了很大成效,农民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十一月四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对该法重新修订并通过。那么,这部关系到农民民主权利的新法到底给农民带来多少权利呢?
  ——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权交给了农民。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各级组织不得包办。村委会候选人由本村村民采用投票方式直接提名或者由村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不能由县或乡级政府、村党支部等组织提名。另外,村委会组织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选举村委会实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会议制度,明确了村委会要接受监督,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委会组织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委会工作,并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为避免村委会和村委会主任滥用权力,村委会组织法还明确规定了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八件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大事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或村委会主任个人无权决定。
  ——村委会组织法还规定了村务公开制度,赋予村民监督权。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布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生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水电费的收缴以及与村民利益相关、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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