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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是否应尽赡养义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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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02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儿媳是否应尽赡养义务?
  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生了两子两女,将他们抚养成人后,他们分别成家立业。我现已无劳动能力,丈夫亡故,两个儿子经常外出打工,生产生活全靠两个女儿和女婿照料,两个儿媳执意不尽赡养义务。请问儿媳是否应尽赡养义务?
  读者 杨玉甫
  杨玉甫同志:
  你与两个儿子系母子关系,且将他们抚养成人,履行了做母亲的义务。根据婚姻法规定,你的两个儿子应尽赡养义务,现你的两个儿子因经常外出打工,履行赡养义务时有不便,你的两个儿媳有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现行婚姻法的条文未规定子女的配偶是否有赡养义务。因此,一段时间内,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中将赡养人的配偶列为何种地位、承担何种责任一直无法可依。这种情况从1981年1月1日现行婚姻法执行之日起一直延续到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就明确指出了儿媳(包括女婿)应承担协助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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