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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天下孩子都有家——写在《收养法》修改之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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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02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身边的话题

  愿天下孩子都有家
  ——写在《收养法》修改之后
  本报记者 杨雪梅
  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收养法进一步放宽了收养的条件,收养的程序得到了完善,许多有抚养能力的人自1999年4月1日起将可以更合情、合理、合法地收养儿童。
  从民间行为走上法律轨道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没有正式的收养法之前,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弃婴等民间的收养行为就一直生生不息,亲朋好友之间的收养行为更是司空见惯。那时收养行为的发生基本是自觉自愿的,缺乏法律的约束,大家也不觉得需要制定什么专门的法律。为了避免纠纷,维护正常的收养关系,比较流行的办法是到有关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仅1981年到1990年的10年间,我国公证机关办理的收养公证就有184691件。
  进入90年代,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考虑到收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和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关系,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外国人、外籍华人、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到内地收养子女的情况增多,十分需要制定一部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不久民政部又发布了《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民政部还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涉外收养在中国不再陌生。至此,沿袭数千年的收养行为走出民间,走上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
  合情合理放宽条件
  收养法实施6年以来,对规范公民的收养行为、稳定收养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6年多的实践也反映出收养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大家一定还记得有关媒介曾经报道过浙江金华市一对捡破烂的老夫妻,先后抱养了10多个弃婴,省吃俭用、含辛茹苦地把他们抚养成人的故事。社会舆论对于这种博爱的行为是持赞扬、歌颂态度的,但根据原收养法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规定则是非法的。今年发生的长江特大洪水中,有的干部到灾区一次就领养了几个孩子,依据原收养法,这样的行为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根据新的情况对收养法作适当的修改是完全必要的。原收养法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对收养条件规定得过严,这次修改适当放宽了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的条件,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司长窦玉沛向记者介绍说,目前,全国只有91所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有1000多个综合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平均两个多县有一个可收养孤儿和弃婴的社会福利机构,许多偏远县里没有社会福利机构,乡、村更不可能有。在弃婴发生比较集中的地方,当地的福利机构不堪重负,只好寄养或委托给当地的群众抚养。有的寄养家庭和孤儿产生了感情,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在派出所落户口时,因不合法得不到民政部门的登记证明,不能落户,这样对于孩子将来的上学、就业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未修改前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这在世界各国规定的收养人年龄中是比较高的。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未生育子女的夫妻要在婚后十多年才有可能收养子女,这不符合人们一般的养育心理,也是造成事实收养混乱的原因之一。据北京市对15万户5000例公民事实收养情况的调查,收养人夫妻双方或一方不满35周岁的占收养人总数的62%,上海市这个比例为56%。因此修订后的收养法将收养人的年龄下限下降到30周岁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充分考虑了收养的实际情况。
  完善收养程序 维护各方权益
  据窦玉沛司长介绍,1991年制定收养法时,考虑到收养人和收养对象的不同,设定了三种不同的收养程序,成立收养关系,可以到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收养人和送养人订立协议,并可以办理公证,还可以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协议之后经民政部门登记再办理公证。收养程序不统一,公民之间协议关系随意性大,容易造成收养关系和收养家庭不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学者反复研究后一致认为,收养事关收养双方人身、财产等重要关系,应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修改后的收养法采纳了这一建议。
  跨国收养历来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外国人收养的中国儿童的安全和利益,这次对外国收养人的条件作了补充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不但要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而且要符合其所在国的法律规定,这样可以避免外国人在华成立的收养关系回国后不被本国承认的情况发生。同时外国人来华收养,要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状况以及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目前我国已经和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西班牙、爱尔兰、比利时、荷兰、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共12个国家建立了收养合作关系。另外,根据《跨国收养公约》规定,只有在儿童无法在本国收养、寄养、安置的情况下,才采取跨国收养作为替代和辅助的办法,我们主张收养还应该立足于国内,即国内收养优先,在此基础上适量开展涉外收养。
  窦玉沛司长说,事实上在中国收养的潜力是非常巨大的。我国每年登记结婚的新婚夫妇平均近1000万对,根据联合国确认的原发性不孕率的比例,每年登记结婚而不能生育的家庭至少约40万个,他们都可以根据意愿依法收养一个或多个孩子。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不愿意自己生孩子而选择收养孩子的家庭也在增多;另外一些经济条件较好,又愿意为孤儿弃婴奉献爱心的人也希望有渠道收养孩子。修改后的收养法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有利于那些善良的、有经济条件的家庭积极抚养孤儿,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人道主义精神。
  (压题照片:云南省昆明市儿童福利院的孩子们在上课)
  编辑附语:修改后的收养法从明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人担心放宽收养条件会造成更多的弃婴,会冲击计划生育政策,会出现更多的以倒卖弃婴来牟取暴利的事件。其实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修改后的收养法关注的是弃婴、残疾儿童和孤儿的权益如何维护,而这些问题的真正减少,还需依靠政府和法律。(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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