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6阅读
  • 0回复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享受优惠政策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03
第2版(经济)
专栏:两个“确保”政策咨询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享受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是我国公民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它是指劳动者通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和进行合伙经营而实现就业的行为。
  从现行政策上看,国家大力支持和鼓励失业人员、下岗职工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的主要政策有:破产企业的职工自谋职业,应从职工安置费中按所在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部门应给予贷款支持。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为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各类就业服务应减免相应费用。
  为鼓励自谋职业,各地出台了很多政策。主要有: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其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性补偿,劳动保障部门可从再就业基金中酌情给予一定的开办资金。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