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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文化产品两个效益最佳结合的途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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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05
第6版(文化评论)
专栏:

  实现文化产品两个效益最佳结合的途径
  陈立旭
  市场机制既有促进文化繁荣以及文化产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一面,又有导致文化产品两种效益相矛盾的一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促进文化繁荣以及文化产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的有利一面,避免矛盾和消极的一面,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它对于文化产品更好地满足人民的精神需要、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从长远来看,就总体趋势而言,思想性强、艺术性好的文化产品,最终会受到多数人的接受和赞赏,其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是会趋向统一的,但这并非一个自发的过程,而是有赖于人们多方面自觉努力的结果。
  首先,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和审美水平,是实现文化产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的有效途径。除了人们的收入水平以外,人们的文化素养和审美水平与对文化产品的需求量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之间是一种递进的关系。文化产品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主要以满足人们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为目的。通常人们的文化素养和审美水平越高,追求个人素质全面发展的意识和欲望也就越强烈,因而对文化产品的需求量也就越大。所以,整个社会对文化产品需求量的大小与人们文化素养和审美水平的高低之间有着很大的相关度。这一情况表明,只有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和审美水平,才能使人们形成对需要有较高的文化素养、专业知识和审美能力才能接受的文化产品的有效的市场需求,使这一类文化产品在更好地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其社会效益。
  其次,改革文化体制,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既有竞争激励又有责任约束的机制,是调动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使他们多出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文化产品的重要措施。文化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就是对文化工作者形成一个激励机制,以鼓励文化创造活动和勤奋工作及对别人的信赖并与别人进行合作。因此,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必须包括用什么样的动力激励方式保证文化事业发展的活力。基于上述原则,文化体制的改革首先要理顺国家、单位、个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限和职责。要把竞争机制引入文化生产领域,推进文化部门的内部改革。文化单位和团体应以生产文化产品为中心,联系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把责、权、利统一起来,实行全面的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应包括思想道德方面的扶正祛邪,工作态度上的奖勤罚懒,劳动成果上的举优戒劣。同时,从宏观上看,就社会而言,有什么样的文化体制,对于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者的行为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从实现文化产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佳结合的角度出发,健全的文化体制在满足文化产品生产和经营者个体利益的同时,必须使其实现社会的目标,使他们在更好地实现文化产品社会效益的同时更好地实现其经济效益。这就要求文化体制的改革不仅能够确立促进文化发展的激励机制,而且要能够确立监督、约束机制,从而使文化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积极有益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得到鼓励,消极的、无益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受到限制和约束。概言之,只有形成既有竞争激励又有责任约束的机制,才能调动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使他们向社会提供更多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优秀文化产品。
  再次,培育文化市场,引导文化消费。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让健康的优秀的文化产品在文化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是促进文化产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最佳结合的关键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者可能会只注重生产和经营经济效益好而社会效益不好,甚至具有负值社会效益的文化产品,例如,生产和经营一些毒害人们心灵的低级庸俗的文化劣品。由于文化产品有不同品位,加之消费者的立场、观念及文化素养上的差异,就会产生不同的追求目标、需求层次和欣赏情趣,有可能出现优质不优价、劣质大赚钱的现象。因此,不能完全由市场竞争来决定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任何严肃的政党和负责任的政府,总是从民族的兴旺发达、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繁荣的角度出发,将文化产品当作特殊商品对待,通过强化宏观调控,实现优胜劣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此应有更清醒的认识。应该说,以盈利为动机的市场经济,具有负值社会效益文化劣品泛滥的必要条件。然而,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法制健全,文化市场管理严格,并且打击“文化劣品”行动具有高效率,以致文化劣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得不偿失,则文化劣品仍然不可能泛滥。换言之,生产销售文化劣品比生产销售社会效益好的文化正品通常可获得额外利润,是文化劣品在一定程度上泛滥的充分条件。因此,只要社会有关各方能想方设法尽可能增大文化劣品的制作成本和销售成本,增大其风险概率和损失,并增大社会效益好的文化精品生产和经营的盈利机会,使生产和经营文化劣品的成本大于生产和经营文化劣品的收益,就有可能消除文化劣品。这就要求,一方面有关文化艺术工作部门应当把文化的繁荣作为自己工作的中心环节,认真组织好优秀文化产品的创作和生产,并很好地担负起推动优秀文化产品进入市场的职责。另一方面,对文化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加强引导,规范其行为,在维护合法经营,保护知识产权,培育和完善文化市场的同时,对那些制作和抛售国家严禁上市的文化垃圾,触及法律者,应绳之以法。此外,要积极引导文化消费。市场的营销活动影响群众的消费行为,群众的文化追求和消费倾向又影响着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方向。因此,我们必须坚持让健康的、优秀的文化产品在市场上占主导地位,注意培育和规范文化市场,积极引导人民群众的文化消费,才能够实现文化产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最后,国家采取重点扶持那些社会效益好的公益性的文化产品的政策,是这些文化产品的有效供给和最佳发展的主要保证。前述表明,公益性文化产品的特点无疑扰乱了市场机制的功能,造成了所谓市场失灵。市场机制对于公益性的文化产品投资方面的不足,意味着要对市场进行补充。即使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经济学家也认为,“市场经济之需要干预,在很大程度上不仅是因为市场有其缺陷,而且因为社会使其肩负国家的目标,而即使市场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这个目标还是无法实现。”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干预市场经济以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显得尤为必要。如果政府不对市场进行干预,社会不对公益性文化产品的生产给予补偿,使不同类型文化产品的生产者之间实现利益的均衡,那么公益性文化产品的生产就会萎缩,势必导致供给不足。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行为主体必然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即使是非营利性的机构、社会公益性部门,也有可能因追求自身利益而偏离社会目标,甚至改变自己的性质。因此,政府部门首先应将某些公益性的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供给从市场机制的作用中分离出来,以特有的标准和属性予以衡量。政府应在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造和供给上提供更多的资助。同时,应提倡在市场机制发育过程中先富起来的企业和个人,将剩余资金以捐助等形式投放到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造和供给上。当然,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行为与政府的倡导和鼓励仍可能是相背离的。比如,某些企业和个人宁肯将资金大笔地投在“炒星”上,也不愿资助公益性的文化产品的创造和供给。在不违背市场法则的前提下,克服这种行为的一个重要措施,在于对企业和个人进行价值观方面的导引。此外,建立各种文化发展基金,给文化部门提供优惠政策等,也是扶持公益性文化产品生产的有效途径。
  (摘自作者《论实现文化产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一文,题目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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