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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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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03
第10版(理论)
专栏: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20周年专论(4)

  二十年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李忠杰
  内容提要:●二十年来,党的第二、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集中全党全国人民的意志和智慧,逐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制建设的思想理论,指导我国的法制建设阔步前进。
  ●二十年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迈开了坚实步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二十年来,在加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方面,我们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实现伟大历史转折的同时,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任务,从而使我国的法制建设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二十年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第二代、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二十年来,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到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集中全党全国人民的意志和智慧,逐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制建设的思想理论,指导我国的法制建设阔步前进。
  邓小平对新时期法制建设的理论作出了开拓性的重大贡献:
  把法制建设提高到重要的战略地位。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就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揭示过去民主被践踏与法律制度不完备的关系,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把民主与法制并列,在1979年6月提出了最早的两手抓思想:“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他把法制建设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中,赋予其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强调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
  明确规定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邓小平明确指出:国要有国法,“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把立法、执法、守法联结成统一整体,全面而系统地规范了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从而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
  维护法律权威,确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原则。能否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国家法制化程度的重要标志。邓小平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根据这一思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原则。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正确处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产党执政以后,采取什么方式治理国家和社会,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于受封建传统的影响,过去在国家和党内生活中,“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针对这种现象,邓小平提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邓小平法制建设理论,并将其大力付诸实践,同时,又根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
  鲜明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1996年2月8日中南海的法制讲座上,江泽民同志提出依法治国的思想。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把依法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强调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发展,标志着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发展。
  进一步阐明了党的领导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就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既要领导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又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
  突出阐明了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江泽民同志指出,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需要按国际惯例和国与国之间的规则办事,这些都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们要实现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就必须按照市场的一般规则和我们的国情,健全和完善各种法制,全面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律体系。
  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江泽民同志指出,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这是新时期党对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深化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要求。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具有两重意义,既是适应领导工作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和自觉遵守法律的需要。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并且要形成制度。
  二十年法制建设的辉煌成就
  二十年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迈开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加强立法工作,初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依法治国,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得到了切实加强。从立法总数来说,二十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了三百二十七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七百五十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五千三百多件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还发布了一系列行政规章。现在,可以说,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初步形成。国家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加大执法力度,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逐步进入了法制轨道。在法制逐步走向完备的过程中,党和国家不断加大了执法的力度。各级检察、司法机关得到加强和发展,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相继建立并形成规模。各司法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已形成制度。从1993年至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检查了二十一部法律的实施情况。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运行机制逐步转到法制的轨道上。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和监督权力的运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以国家权力为后盾,但同时,法律又必须对权力给以规范、限定和制约,使这种权力不被滥用。所以,无论依法治国,还是依法行政,关键都要在“依”字上做文章,将权力纳入法制的轨道,不仅要用法律来约束被管理者,而且也要用法律来约束管理者。为了保证依法行政的进行,对各个领域、各个部门的行政管理,都制定了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教育法、统计法、科技进步法、矿产资源法、公路法,等等。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开展了大规模的行政执法活动。1989年全国人大制定了行政诉讼法,1996年制定了行政处罚法。与此同时,还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等。通过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性质和任务,授予其相应的职责权限,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造成损害的补救措施。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了公民的法制素质。要保证法律的严格遵循,就必须使每一个公民都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学法、守法、用法。从198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了大规模的普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先后实施了“一五”普法和“二五”普法计划,现在正在进一步开展“三五”普法。十二年来,全国有数亿公民接受了法律常识教育。新闻媒体运用各种现代化手段,广泛展开了法制的宣传和教育。
  二十年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
  二十年的法制建设,我们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
  重视法制,加强领导。二十年法制建设的成就,首先是与全党全民对于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分不开的。历史的教训,给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人上了极其深刻的一课。社会主义民主要靠法制来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要靠法制来保障,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也要靠法制来保障。比较一下今天与二十年前的昨天,我们不难发现,整个中华民族对于法的认识和观念变化有多大!如果说过去的某段时期,很多人还不知道法为何物的话,那么,当十年动乱结束之后,特别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法已经在中国人民的心中占据了不可动摇的地位。正是整个民族的文化、观念、心理的这一根本性的变化,奠定了二十年法制建设的思想基础。中国共产党深刻地总结经验教训,顺应时代的趋势和潮流,坚定不移地领导中国人民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采取了大量切实有效的措施,力求在治理国家的主要环节上,逐步形成完备的法律规则,在法制的轨道上管理国家事务。正是有党的正确有力的领导,有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的指导,我们才能在短短的二十年内,走完了其他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走过的道路。
  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服务。法制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建设完备的法制,对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起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而法制建设的每一步推进,又与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二十年来,法制建设始终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对全局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1982年的新宪法,规范了国家基本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义务,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导地位,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政权机构。随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的要求,又通过两个宪法修正案,写进了党的基本路线的内容,肯定了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改革开放的新成果。通过制定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逐步使我国的国家制度走向完善,使社会主义民主走向制度化、法律化。通过制定和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既有效地打击犯罪,又保护了公民的法定权利。为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把加快经济立法放在首位。七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八十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经济方面的立法占四分之一。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一百一十七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三分之一属于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这些法律对实现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把法制建设作为系统工程,抓好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的每一个环节。社会主义法制包括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等若干方面,是立法、执法、司法等一系列活动过程的有机统一。二十年来,党和国家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全方位地加大建设的力度。各种法律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单一到比较完备,成为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显著标志。抓住立法这个龙头,又进一步加强其他环节的建设,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于在各个环节上全面系统地做好工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出现了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
  立足中国国情,借鉴世界经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十年来,我们的法制建设始终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道路。采取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方式,把人民群众作为立法的主体和源泉。不仅通过宪法保障和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使之更趋完善,通过制定和修改其他一系列法律保障公民权利,扩大人民民主,而且在诸如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各种法律中,都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民利益的原则。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所坚持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体现的“一国两制”方针,都是鲜明的中国特色。在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方面,也从实际出发,创造了许多有中国特色的经验和方法。从中国国情出发,并不意味着闭关自守。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的法制建设越来越需要借鉴外国经验。为了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快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国家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法律时,十分注意学习、借鉴国际通行的市场经济规则。比如,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在立法过程中根据中国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注意吸收和借鉴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的成功经验,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其立法速度之快,改进程度之明显,都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史上所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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