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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与未成年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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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03
第11版(文化)
专栏:专家说

  广告与未成年人
  为保护未成年人,我国《广告法》在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的《广告审查标准》第五章儿童广告,有六条关于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
  对照这些规定,我们不难发现,违反广告审查标准的儿童广告还是存在的:
  如果不买某种儿童饮料就是没有母爱,应该遭到“审判”,是典型的“给家长施加购买压力”;
  为拥有某种食品感到自豪并向小伙伴显示,是以“拥有某种产品使儿童产生优越感”;
  坐在地上耍赖,向父母要东西或扬言“我是小皇帝”,则有损儿童的身心健康,并“影响父母、长辈对儿童的正确教育”;
  老师在黑板前告诉学生,她小时候也使用某某牙膏,是“利用教师形象”;
  有了某种学习机就能“打天下”、吃了某种饼干可以“增长智力”、喝了某种补液可以考试得100分等都是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来误导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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