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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两国关于中印贸易谈判的两项换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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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10-15
第2版()
专栏:

中印两国关于中印贸易谈判的两项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某些中国产制的商品经印度运往中国西藏地方的手续问题以及关于中印贸易间的某些具体问题的换文。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艾扬格的照会孔先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在缔结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同意以换文方式阐明两国政府关于第六条的意图及其实施的手续。
(二)两国政府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保持与发展印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之间的习惯贸易。
(三)印度共和国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需要某些在印度不能获得的商品,因此愿意给予该项商品以从加尔各答结关运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的合理便利。惟该商品须系中国产制者。
(四)双方同意前列各节所述商品之结关和运输事宜,可采用下列一般手续:
甲、为便利结关和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将预先通知印度政府其所拟运往中华人民共和
国西藏地方之商品,以便根据印度能否供应该项
商品确定是否给予结关和运输的便利。至于此项
商品之交通运输的具体事宜,将由新德里中国大
使馆和印度政府商讨解决之。
乙、已同意给予结关之商品,在进口时应向
加尔各答港口海关申报进口。
丙、在根据印度海关条例并缴纳海关当局所
需的保证金后,该商品即可结关缄封以便经过所
同意的路线运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
丁、该商品在最后出境经陆地关卡官员检验
海关缄封无损,即可结关出口输往中华人民共和
国西藏地方。
戊、陆地关卡官员于检验缄封无损后,应即
给予该商品结关出境并发给证件。
己、加尔各答港口海关当局于收到此项证件
后,即将该保证金退还,惟须减除双方所同意的
杂费。
此件及阁下复文两国政府将视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赴印度贸易代
表团团长孔原先生阁下
艾扬格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于新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孔原的复照艾扬格先生:
我谨收到你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照会,内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在缔结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同意以换文方式阐明两国政府关于第六条的意图及其实施的手续。
(二)两国政府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保持与发展印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之间的习惯贸易。
(三)印度共和国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需要某些在印度不能获得的商品,因此愿意给予该项商品以从加尔各答结关运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的合理便利。惟该商品须系中国产制者。
(四)双方同意前列各节所述商品之结关和运输事宜,可采用下列一般手续:
甲、为便利结关和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预先通知印度政府其所拟运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之商品,以便根据印度能否供应该项商品确定是否给予结关和运输的便利。至于此项商品之交通运输的具体事宜,将由新德里中国大使馆和印度政府商讨解决之。
乙、已同意给予结关之商品,在进口时应向加尔各答港口海关申报进口。
丙、在根据印度海关条例并缴纳海关当局所需的保证金后,该商品即可结关缄封以便经过所同意的路线运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
丁、该商品在最后出境经陆地关卡官员检验海关缄封无损,即可结关出口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
戊、陆地关卡官员于检验缄封无损后,应即给予该商品结关出境并发给证件。
己、加尔各答港口海关当局于收到此项证件后,即将该保证金退还,惟须减除双方所同意的杂费。
此件及阁下复文两国政府将视为协定的组成部分。等由;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你的照会及本复照将视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此照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艾扬格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孔原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于新德里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艾扬格的照会孔先生:
在谈判中印贸易协定的过程中,双方认为有关检查、验货、航运、保险和商人来往等问题应予以实际的考虑和解决,以便更好的达到本协定之目的,进一步加强两国间之贸易关系。两国代表团同意对上述这些比较具体而不是原则性的问题,留待日后讨论。希望在将来的商讨中,两国政府能获致具体的解决办法,以鼓励并促进两国间贸易的顺利进行。
目前两国间的贸易可即在双方进出口商协议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此件及阁下复文,两国政府将视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赴印度贸易代
表团团长孔原先生阁下
艾扬格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于新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孔原的复照艾扬格先生:
我谨收到你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照会,内开:
“在谈判中印贸易协定的过程中,双方认为有关检查、验货、航运、保险和商人来往等问题应予以实际的考虑和解决,以便更好的达到本协定之目的,进一步加强两国间之贸易关系。两国代表团同意对上述这些比较具体而不是原则性的问题,留待日后讨论。希望在将来的商讨中,两国政府能获致具体的解决办法,以鼓励并促进两国间贸易的顺利进行。
目前两国间的贸易可即在双方进出口商协议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此件及阁下复文,两国政府将视为协定的组成部分。”等由;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你的照会及本复照将视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此照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艾扬格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孔原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于新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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