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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造林模范的利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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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08
第4版(要闻)
专栏:社会观察

  谁来保护造林模范的利益
  本报记者 吕明军
  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发生了这样一桩怪事:该市安邦乡双胜村农民陈书友,1987年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承包荒山,植树造林,1990年至1992年,连续3年被评为双鸭山市造林模范。然而,从1990年起,陈书友栽种的树木遭到与其相邻的安邦乡政府办的3个煤井的损害,到1996年12月,被毁的林木已达62.2亩。面对被毁的林木,这位造林模范求救于市林业局,林业局对对毁林负有责任的安邦乡政府依法作出赔偿的行政处罚,但安邦乡政府拒不执行;陈书友诉到当地法院,一审二审法院以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关于林业局发放给他的林权证无效为依据,判他败诉,让他找市林业局赔偿损失;陈书友申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让他状告市政府废止他林权证的不合法行为;陈书友找到市政府,市政府说从来就没有废止过他的林权证,还给他开了一份证明材料,证明他的林权证从发放之日起有效。
  陈书友响应政府号召,辛辛苦苦植树造林,居然没有得到政府和法律部门的保护。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怪事?1982年,双鸭山市政府稳定山权林权办公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将原为市林业局经营管理的255亩国有宜林地划拨给双胜村经营使用,地权不变。在此之前,市土地管理部门向双胜村颁发了土地证,确认该荒山属双胜村集体所有。政府职能部门对荒山权属的矛盾当时无人在意。1984年,安邦乡林业站在林地检查中发现双胜村没有在此地造林,于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将此林地收回。1989年,林业部门主动找到双胜村农民陈书友,要他包下这座荒山植树。陈书友栽上树苗后,市政府给他发了林权证。
  1990年后,安邦乡政府办的没有依法报请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煤井陆续修路、建煤场、建火药库及煤井排水等,毁坏了陈书友的林木。1993年7月,林业部门经过调查,让乡里赔偿4800元,乡长蒋相军只同意赔2800元,双方谈不拢,蒋相军说:“不同意,愿上哪告就上哪告。”
  陈书友被逼上梁山,于1993年8月向尖山区法院状告安邦乡政府,要求赔偿林木损失。尖山区法院久拖不审不结。陈书友无奈,又找到市林业局。市林业局组成专门调查组查证核实,并于1994年12月发文,要求安邦乡政府赔偿陈书友林木损失5万多元。安邦乡政府对此不屑一顾,拒不执行。
  1995年5月,双鸭山市林业局依法对安邦乡政府不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国有宜林两荒地开煤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2万元。安邦乡政府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月26日,双鸭山市政府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市林业局两次发放的林权证自相矛盾,且与土地证认定的荒山性质矛盾,“确认无效”,“但建设煤井改变了荒山的使用性质,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也属不当。”
  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错误的。第一,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这座荒山的权属是有争议的,土地部门认为是集体所有,林业部门认为是国有荒山,各有政府发的证书。市政府对此本该慎重对待,不应轻率地否认自己发的林权证无效。如果这个先例一开,全市约有3万亩国有林地改变权属,势必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1000多个林权证也将失效。第二,是非不分。安邦乡政府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改变荒山使用性质,显然违反了国家占用林地的规定,市政府一句轻飘飘的“也属不当”就了结了,对毁林的行为也不追究;而市林业局依法行政,对违法者进行必要的处罚,市政府却认为无效,是非颠倒。
  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下达后,一二审法院认为林业部门先后两次给原告陈书友发放的林权证是“无效的证件,不受法律保护”,判陈书友败诉。一二审法院判决错误的关键在于,双鸭山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虽然确认林业局下发的林权证无效,但并没有具体指出陈书友的林权证无效。1996年12月2日,法院公开审理,市政府代表当庭作证,明确指出不能设定陈书友的林权证无效。然而,一二审法院硬是偷换概念,张冠李戴,把市政府发给陈书友的林权证说成是“无效证件,不受法律保护”,使法院的判决失去公正性。
  6年来,陈书友为“讨个说法”,打官司告状,心力交瘁,不得已,才投书本报,以求公道。
  记者回到编辑部后,从双鸭山市传来消息,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调查组,市委召开常委会听取汇报,认为陈书友植树造林是正当的、合法的,应该得到党、政府和法律的支持与保护,陈书友所受损失应当得到合理赔偿。这种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认真处理问题的做法值得肯定,我们期待有关处理意见尽快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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