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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东西要赔!——国家赔偿法实施四年回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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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08
第12版(民主与法制)
专栏:民主法制评述

  损坏东西要赔!
  ——国家赔偿法实施四年回眸
  本报记者 毛磊
  著名的解放军《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有一条:“损坏东西要赔。”它体现着人民军队作为文明之师的光辉形象,也明示了人民军队维护保障群众权利的责任和义务,至今仍被人民子弟兵始终如一地遵守着。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的今天,它的基本精神在国家法律中已得到反映和体现。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历史的进步,它表明在法律面前,国家机器与每个公民之间只能存在着平等的关系,国家机器并不因为拥有管理权而能凌驾于公民之上,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它规定了当国家权力机关损害了公民合法权益时,国家必须给予赔偿的法律原则。
  因此,“损坏东西要赔!”正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一个基本要求。
  人们仍感陌生
  今年9月1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公民杨国南因被错误关押274天的赔偿金6978.78元。杨国南是在1994年6月被检察院以挪用公款嫌疑将其拘留而后又逮捕的,在被关押9个月后,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
  然而,像杨国南这样受到国家执法机关损害的当事人在今日还很多很多,但勇于向国家索赔的公民却微乎其微。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至1997年底,全国法院各级赔偿委员会共受理赔偿案件1126件,审结870件,其中决定赔偿的364件。全国检察机关自1995年1月至1997年12月,共受理1143件赔偿请求,已对其中的166件予以赔偿。
  “国家做错事,还赔偿?”共和国成立半个世纪了,仍有不少人觉得这事不可思议,更多的人则怀疑它的可行性。尽管国家赔偿法已实施近4年,但人们对它的内容和法理仍感到十分陌生。
  相对于全国每年数百万起刑事、民事案件而言,每年向各类赔偿机关申请的国家赔偿案却只有几百件、几十件、几件甚至是空白,这不能不令人产生深深的疑问:当前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公已成为社会痼疾,司法腐败也成为党中央所力图解决的问题,如此情形之下,因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使职权而遭受侵权的受害者果真如此少吗?
  显然,有更多的受害者依然是打落牙齿往肚里咽,忍受着不公和不平,没有享受到国家赔偿法所提供的法律救助。
  那么,国家赔偿案件少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
  ———受害人不敢告。不懂得运用国家赔偿法维护自身权益,以为法院审理“民告官”案,必是“官官相护”;
  ———受害人不会告。不知道申请程序,没有先找致害机关,即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申请递到法院被退回,就感到投诉无门;
  ———受害人不愿告。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对请求人的申请,不按国家规定及时予以确认,使案件久拖不决,令请求人心灰意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柴立军认为,国家赔偿法中对侵权行为的确认,不易操作,当事人往往走不完漫长的程序而中途放弃。
  执法情况如何
  有关法律专家解释说,中国的法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律可以在一日内生效,而人们的观念以及长期形成的习惯做法,都不会因法律的实施而一朝改变。
  那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持何态度?执法情况究竟如何?记者最近采访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烈,了解国家赔偿法在重庆的实施情况。金烈介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曾组织执法检查组,听取公、检、法机关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汇报,并深入到涪陵区、长寿县、渝北区等地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这样一些问题:
  其一,国家赔偿意识淡薄,思想障碍较多。
  其二,规避赔偿和不按法定程序赔偿的现象比较突出。部分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害怕揭丑,有意规避赔偿,该确认而不予确认,造成部分案件该赔偿的而未予赔偿,导致部分受害人的赔偿申请不能兑现。另一种现象是不按法定程序赔偿,赔偿金不是由国家财政核拨,而是动用各自的“小金库”或用罚没收入冲抵。
  其三,已经赔偿的案件,普遍未向办错案的责任人员进行追偿。由于追偿工作不落实,致使同类违法行为在同一机关、同一部门反复出现,得不到有效遏制,因而也达不到国家赔偿法关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
  其四,赔偿经费不落实。
  其五,与国家赔偿法配套的相关制度不健全,影响了这部法律全面有效地贯彻实施。
  据记者了解,重庆市的这方面情况在全国具有一定的普遍现象。
  必须不懈努力
  从不赔到赔,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毕竟是中国法治史上划时代的进步。尽管困难重重,国家赔偿法毕竟实施4年,它作为社会文明进步、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正日益深入人心。
  为推动这一法律的实施,各执法机关正在不懈地努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要“积极赔、主动赔、依法赔”的原则,并多次召开会议推动这一工作。他们通过办理赔偿案件,发现侦查起诉等诉讼环节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问题,从而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促进了严格执法。
  律师界在实施法律援助时,也将国家赔偿案的申请人作为重点援助对象。
  法院作为实施国家赔偿法的最后保障,肩负着更为繁重的任务。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必须摒弃在立案问题上“积极不够,慎重有余”的消极态度。目前,全国高、中级法院均依法陆续成立了赔偿委员会,设立了办事机构,最高人民法院也已发布了几个相关的司法解释。
  一些审判机关将执行国家赔偿法和落实错案追究制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有错必究,责任到人。山东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青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以前法院对错案的处理大多是对案件结果的纠正,很少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办关系案、枉法裁判的现象难以杜绝。几年来,我们已对59起错案的76名责任人追究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警告、行政记过、免职、辞退等处理。错案追究制的严格执行,对保证公正司法起到了重要作用。
  令人可喜的是,今年5月29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它基本上弥补了国家赔偿法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足,解决了这部法律规定的程序部分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的问题。据说,这个办法目前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例,已引起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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