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阅读
  • 0回复

案件久拖未了结 人大监督出效率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08
第12版(民主与法制)
专栏:监督广角

  案件久拖未了结
  人大监督出效率
  刘孝峰 陈尧
  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几年未果,先有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和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再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赔偿决定,当事人仍不断申诉上访。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先质询后调查,终于使案件得以解决。
  1995年1月11日,西藏当雄县物资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当雄公司)与甘肃省百姓扶贫典当拍卖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诉至城关区法院。案件办理过程中,在当雄公司只提供2万元担保金的情况下,法院对甘肃公司价值21万元的豪华桑塔纳轿车实行诉前保全,并交由当雄公司保管。
  1995年11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甘肃公司不服,遂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1996年5月22日,中级法院作出了与一审迥然不同的终审判决:由当雄公司向甘肃公司支付拖欠货款、违约金、借款、经济损失等20余万元,5日内将汽车送维修中心修复,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合格后即返还给甘肃公司。
  一起本应就此了结的案件,由于中级法院执行过程中在未取得甘肃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车档案从兰州调至拉萨,并把车交给了当雄公司,从而变得复杂起来。
  围绕该车的诉前保全和执行中的问题,甘肃公司于1996年7月9日就诉前保全向城关区法院提出司法赔偿申请,未获答复;1996年10月8日,甘肃公司仍就诉前保全向市中级法院提出司法赔偿申请,得到不予赔偿决定;1997年1月13日,甘肃公司就诉前保全错误和错误执行向区高级法院提出司法赔偿申请。今年3月16日,区高级法院认定城关区法院属违法诉前保全,市中级法院执行中违法侵权,各承担32万元的司法赔偿,市中级法院负责修复汽车并协助办理转户事宜。
  有了二审判决和高级法院的司法赔偿决定,甘肃公司除强制执行民事判决时得款10万元外,原本就是自己的汽车和判决中的其他款项及司法赔偿决定仍得不到执行。1998年5月,甘肃公司法人代表向自治区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呈送申诉材料,要求人大为其作主。
  案件久拖未结,当事人不断上访,引起了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重视。
  今年7月22日,在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巴桑罗布等6位委员联名向区高级法院提出了质询案。
  7月23日,区高级法院领导接到质询通知后,紧急听取院赔委办的汇报。24日,区高级法院院长在常委会议上进行了答复。但却出现了令提案委员意料之外的情况:答复称共计6.4万元赔偿金已给付当事人6万元,仅剩4000元未付;赔委办有关人员还出示了当事人的书面证明。委员们感到奇怪。是当事人申诉有假?还是高级法院答复不实?后经人大调查,得知汽车已返还甘肃公司,6.4万元赔偿金尚未给付当事人;所谓“证明”,系7月22日晚8时40分左右,高级法院赔委办有关人员为应付质询,授意甘肃公司法人代表写下的。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进行质询和展开调查后,区高级法院对此案给予了高度重视。经过严格复查,查明城关区法院、市中级法院、区高级法院赔委办在办理该案中的错误,承认未严格审查赔偿决定执行情况就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了草率和不负责任的答复。经院长监督程序决定:市中级法院赔偿其违法执行给甘肃公司造成的桑塔纳轿车损失43028元,赔偿金从决定下达之日起执行。
  拖了几年的案件,终于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得到了解决。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