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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区水运沿线专门法院 公判“临城轮”触礁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案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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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10-16
第3版()
专栏:

天津区水运沿线专门法院
公判“临城轮”触礁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案件
天津区水运沿线专门法院,十月五日在新港公判前“临城轮”船长金知人违反操作规程,致使船只触礁搁浅,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出席公判法庭旁听的有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署和天津区港务管理局的领导同志以及新港的工人、船员、水手共七百余人。
在公判法庭上,审判长、陪审员、检察长代表、辩护人等,对案件的具体情节,反复地审讯和询问了被告、关系人及证人,随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六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由公诉人检察长代表和被告辩护人进行了辩论。辩论终结,审判人员暂时退庭评议。评议后,审判长宣读了判决。判决中指出:“临城轮”于一九五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由烟台开往秦皇岛,因被告金知人玩忽职守,在航行中不看航程日志,对航行中发现的问题盲然不知;在遇雾的时候,也不遵照雾中航行规则每隔两分钟拉一次雾号;在发现水花有异,已经知道船已航行在不安全地带的时候,也不测水,仍贸然以全速前进,以致该轮于三月一日在金山咀附近触礁,触礁后,被告金知人又未采取有效措施立即下尾锚,以致船货遭到第二次更严重的损失。据统计,货损、船损等共计一百一十亿余元。判决中继续指出:为了保障水上运输的顺利进行,并教育广大海事员工加强工作责任心,避免海事事件发生,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被告人过去表现尚属积极,这次事故的发生,大副陈修复、二副方玉涛也负有一定责任,为此特从宽处理。依法判处金知人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以观后效。对其他有关失职人员,检察署已建议“临城轮”的领导机关予以适当处分,不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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