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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难,难在哪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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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14
第10版(财税金融)
专栏:热点聚焦

  “清欠难,难清欠,清了陈欠添新欠,年年清理年年欠。”这首打油诗形象地反映了当前清理欠税工作的难度——
  清欠难,难在哪里
  苏文
  清理欠税的五大困扰
  困扰之一:政府行政干预。政府行政干预有多种形式,有的直接发文,以文代法,如江苏北部某县酒厂是该县的重点企业,为扶持其发展,政府直接发文让其年缴纳税收40万元,而实际实现税收是120万元。当税务机关依法要足额征收入库时,企业就拿出政府的文件振振有词地问:“政府文件算不算数?”有的则以言代法,某区属水泥厂欠税100万元,税务机关要其制定清欠计划,限期缴纳。企业找政府,结果,政府领导出面召开税企协调会,拍板定案清回20万,再要多清,企业则说,对不起,你们找政府领导去。
  困扰之二:部门配合乏力。清理企业欠税单靠税务机关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各方面的配合支持。但是,从各地清欠的实际情况看,各有关部门对国税机关清理欠税的配合支持不尽如人意。
  困扰之三:政策不能兑现。由于有些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及时兑现,一些企业以此为借口拖欠国家税款。如江苏省某特大型煤矿属国有重点煤矿。就因其不属部属煤矿而不能享受部属煤矿的财政返还优惠,使其与同类部属煤矿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平衡,企业负担太重,由此拖欠税款4亿多元。
  困扰之四:缺乏执法手段。现行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执法手段,在许多方面已不适应当前税收征管的要求,使税务机关想执法而无手段,显得力不从心。一是对企业欠税不缴无法律上的追究措施。二是强制保全措施难操作。某啤酒厂欠税3000多万元,啤酒全积压在仓库里卖不出去,你查封扣押了,拍卖卖不出去,过期了谁负责,损失谁来赔?
  困扰之五:经营行为不规范。经营行为不规范也大大增加了清理欠税的难度。表现在:一是企业多头开户。二是资金体外循环。三是金蝉脱壳。如某企业欠税80多万元,企业经营困难难以为继,于是重新注册一个企业,把欠税留在原企业,造成空壳企业,形成死欠。四是企业承包。一届承包人到期了,欠税留下来,下一届承包人又不肯认账。五是“三角债”严重。
  清欠难的原因分析
  政企不分是清欠难的体制因素。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国有企业改革由于其特殊的复杂性,政企分开的目标至今还没有完全实现,国有企业依然依赖于政府,而政府也未摆脱管理企业。因而国有企业在面临困难不能自救的时候,自然要找政府,而政府从保住企业、稳定社会出发,不得不承担起责任。这样当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矛盾时,地方政府往往为企业着想,较多地考虑企业实际困难,要求国税机关在税收上缓一缓,欠一欠。
  执法软弱是清欠难的内在因素。
  纳税意识淡薄是清欠难的社会因素。税和法是分不开的,有税就有法。税法和其它国家法律一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由于我国法制不健全,人们的法制意识不强,特别是对税法的认识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按理讲,税法和刑法是一样的,违反刑法是违法,违反税法也是违法。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刑法和税法的重视程度大不一样。杀人、放火、贪污受贿受到人们的憎恶,但偷逃国家税收却并不引起人们的公愤,税法远没有达到其应有的地位。
  法制不完善是清欠难的制度因素。税收征管法已实施10多年,在许多方面已不适应当前税收征管的需要,如对欠税的性质、类型、数额的大小、时间的长短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现阶段的大多数税法都是以条例、暂行规定、办法等形式发布实施,政策的随意性较大,影响了纳税人对税法的信任度,削弱了税法的威严。
  解决清欠难的出路
  加强教育,把坚持依法征税作为解决清欠难的根本出路。强化宣传,在提高广大纳税人特别是各级政府领导的税法意识上下功夫。各级税务机关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向全社会大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让税法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
  严格执法,把清理欠税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要加强对企业欠税的核算,明确欠税分类标准,划分不同欠税类型,对欠税企业、税种、税额以及期限进行专项管理,有区别有针对性地清理企业欠税;要坚持杜绝新欠,压缩陈欠,否则,陈欠未清,新欠又起,会使企业欠税屡清不止。要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范围和条件,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欠税,一律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否则,要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坚决杜绝以缓代免行为;对欠税企业要制定清欠计划,定清欠金额,定清欠期限,定清欠措施,根据欠税额的多少,实行分级跟踪管理。对拒不清缴的要坚决依据有关法规扣押财物、阻止出国(境),并进行曝光,从根本上消除企业欠税有利的思想。要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建立以清欠率、滞纳处罚率为主要指标的考核制度,严格考核。
  完善法制,加快建立健全税收执法保障体系。要通过完善税收征管法,对有关欠税条款加以具体明确,完善滞纳金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滞纳金按旬或按月加收,由企业按期自行缴纳,滞纳金一律不予免除和欠缴,使纳税人真正感到拖欠税款无利可图。要简化有关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和手续,强化对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保障,以增强税收执法的刚性。要通过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增强税收执法手段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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