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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方略根本性转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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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15
第3版(专页)
专栏:

  治国方略根本性转变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 杨景宇
  二十年来,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这个过程相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在此期间,从中央层次立法看,除现行宪法和两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三百三十九个,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共八百一十个,合计一千一百四十九个,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已经是有法可依,从而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越来越有力的法制保障。这是有目共睹、举世公认的。
  在新旧世纪之交的历史关头,党的十五大继承并在新形势下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指导思想上实现了执政党领导方式和国家政权运作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它本身就是对政治体制的重要改革,具有重大的、深远的意义。
  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前提还是立法。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一○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这个要求,今后立法任务仍然十分繁重,需要对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与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作通盘考虑,服从并服务于大局,突出重点,始终把握以下几条原则,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一)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指导立法实践。邓小平理论、特别是作为它的组成部分的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为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指导原则。
  (二)坚持党的领导,把改革重点作为立法重点,把立法决策同党中央、国务院对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我们的党是执政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是法的实质内容。
  (三)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作为根本原则,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坚持和维护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是为了执行的,不是为了好看。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比无法还要坏,因为它败坏了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因此,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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