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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遏制人为水土流失——全国人大《水土保持法》赴三省区执法检查纪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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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15
第12版(民主与法制)
专栏:执法检查

  依法遏制人为水土流失
  ——全国人大《水土保持法》赴三省区执法检查纪实
  本报记者 江山
  黄河,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从遥远的巴颜喀拉山脉一泻千里,孕育了黄土高原这片神奇的土地。从石器时代起,先民们就在这片森林茂密、水草丰美、羊群塞道的沃土上,收获着埋藏在土里的虔诚和希望。然而,历代的滥垦乱伐,带来了绿色日渐减少,沙漠日益扩大,土地千疮百孔……
  《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7年来,贯彻执行的情况如何?记者带着这个疑问,随同全国人大《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组,日前奔赴内蒙古、陕西、山西三省区。
  水土治理成效显著
  内蒙古、陕西、山西三省区大部分地区处于干旱少雨、生态环境恶劣的贫困地区。水土流失把本来就不肥沃的黄土冲刷得更加贫瘠,也给黄河母亲带来日益沉重的负担。党和国家十分关注黄河流域的水土流失治理问题。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我国水土保持事业的一个重大转折,为全面预防治理水土流失,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使我国的水土流失治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7年来,内蒙古、陕西、山西三省区党委、人大、政府,都切实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中,采取切实措施,落实《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规定,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在陕西省横山县城南部的马营沟流域治理区,记者首先看到的是“坡修梯田沟打坝,盛水葫芦(水窖)山头挂”的景象。据当地一位负责同志介绍,治理前,这一流域区内沟壑纵横,植被稀少,水土流失相当严重,特别是由于干旱少雨缺水,群众生活十分困难。1993年实施重点治理以来,他们把流域治理与甘露工程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长年治理与集中会战相结合,累计新修基本农田1850亩,营造水保林4130亩,新建、加固淤地坝8座,做到“大水小水不出岔,干旱雨涝都不怕”。通过流域治理,流域区内由昔日的“人畜饮水贵如油,满山遍野荒山头”,转变为“人畜饮水不下沟,各类果实挂枝头,片片蔬菜绿油油,吃不愁来穿不愁。”去年,流域区内三个村人均粮食530公斤,纯收入1100元,穷山庄变成富裕村。
  人为水土流失仍然严重
  内蒙古、陕西、山西三省区7年来在水土保持方面做出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80年代以来,随着资源开发速度的加快,大面积自然植被和水保设施遭到破坏,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新的水土流失明显加剧。记者在实地采访中发现,某些局部地区在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开发和公路、铁路、城镇等基本建设中,植被破坏、弃土弃渣随意倾倒的现象虽经治理但仍很严重。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现象和“一边治理,一边破坏;一方治理,多方破坏”的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一些乡镇企业和个体农民的小煤窑、小砖窑、小焦炭窑、小瓷窑数量大,破坏植被和随意弃土现象非常严重。
  近年来,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呈上升趋势。据了解,1996年,内蒙古全区共有开发建设项目2972处,破坏植被7533.7平方公里,排放废弃固体物4600万立方米,造成新的大面积水土流失,破坏十分惊人。陕西省修建高速公路,向河道弃土50多万立方米。石油天然气部门铺设管道,破坏数百公里的天然植被。我国一位水土保持专家告诉记者,人为活动对自然生态平衡的破坏是加速侵蚀的主要因素,并在现代侵蚀过程中占主导地位。
  记者在朔黄铁路山西省神池—盂县段沿线现场看到,这里因铁路建设开挖破坏原地面,造成土地和植被的大面积占用和破坏,同时,大量的松散物质堆积在坡面和沟道,加剧了水蚀、风蚀、重力侵蚀和泥石流的发生。经有关部门督促,现水土保持方案大纲虽已通过专家预审,但据专家现场考证,治理情况不容乐观。
  据记者了解,造成人为水土流失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有关建设单位没有真正执行《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规定,没有依法办事,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并未真正落到实处。
  内蒙古、陕西、山西三省区虽抓了重点地区的水土流失治理,但由于面上治理的速度缓慢和每年人为新增加的水土流失面积,水土流失发展的趋势并没有根本扭转。水土流失治理面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依法行政亟待加强
  《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7年来,各地水保监督执法部门在执行《水土保持法》中,得到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从记者了解的情况来看,存在着不少的困难和阻力。
  行政干预多。由于水土流失是一种长期的、潜在的自然灾害,一些地方领导往往对此缺乏足够的认识,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水保监督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经常会遇到一些地方领导的干预和阻挠,甚至有些领导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使许多违法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查处和彻底解决。
  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统一。《水土保持法》中明确规定,开发建设项目中缺少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不得审批立项和交付使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计划、环保等管理部门并未严格按此执行,给水保执法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开发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律义务有明确规定,但又缺少对拒不执行法律行为的处理条文,使执行单位在具体操作时有一定难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村与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执法检查组组长杨振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动情地说,黄河流域水土保持事业是一项朝气蓬勃的有着光辉前途的事业,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来认识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各级政府要继续认真贯彻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职责,遏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要坚定不移地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大抓植树造林,绿化沙漠,建设生态农业的指导精神,实现黄河流域“山川秀美,人民富裕,经济繁荣”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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