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3阅读
  • 0回复

检讨销毁书籍的错误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10-17
第2版()
专栏:对人民日报读者批评建议的反应

检讨销毁书籍的错误
新华书店西南总分店和人民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西南联合办事处联名来信:七月三十一日
“读者来信摘要”栏发表了读者向融的来信,批评我们错误地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图解”
一书销毁。这个批评是正确的。
一九五二年一月,为了配合婚姻法宣传运动,新华书店西南总分店(以下简称总分店)即向原西南人民出版社(现已改为人民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西南联合办事处,以下简称出版社)订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图解”通俗本二百四十万册。当时出版社有十六万二千一百册逾期交货,按双方产销合同规定,迟交部分按寄售处理,寄售满一年仍不能销出者应退回出版社。一九五三年寄售期满时,双方协议再延长半年寄售期限。今年春季,总分店鉴于该书从出版到现在二年多,寄售期已达二年零两个月,但在三、四月间全区仍存八十余万册,因此向出版社提出收回寄售部分以了帐务。经双方协议,出版社同意收回。但因总分店已无存货,出版社提出必须由分支店退回书籍封面以凭结帐,双方即以此协议办理了退货手续。
这一问题说明了我们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首先,当初总分店提出的订货数字就是主观盲目的,再加推销不力,以致虽然经过两次重点推荐,一次降价出售,仍余八十余万册的存货,使十二亿元国家资金长期积压不得周转。其次,我们对十六余万册寄售书采取销毁办法来处理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这既给国家造成一亿四千余万元的损失,更重要的是使尚未失时效的书籍不能在读者中发挥应有的政治作用,造成政治上的严重损失。所以这样处理,反映了我们还残存着严重的资本主义经营思想。再次,我们决定这样做,事前并未请示上级领导机关,这是一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我们接受这一教训,当努力改进今后的出版发行工作,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的错误。
新华书店总店最近已发出通知,此书可就地通过妇联赠送读者,我们同意这个做法。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