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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改进中等专业教育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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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10-17
第3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改进中等专业教育的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九月二十六日发出关于改进中等专业教育的决定。决定中说:中等专业学校在调整、整顿和改革工作中已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各类中等专业学校(不包括中等师范学校)逐步转归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开始按照国民经济各部门的需要及专业化的原则来培养干部,多数学校设置了专业,并开始按照新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从而确立了新的中等专业教育制度的基础。但目前中等专业教育的状况和国家建设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是培养干部工作的计划性不够,学习苏联先进经验推行教学改革还做得不够,学校政治思想领导一般还很薄弱,学校领导多头等。这些缺点极大地影响了培养干部的质量。决定指出:今后中等专业教育应大力整顿并作有计划的发展,巩固已有的成绩,克服各项缺点,特别应注意确定学习年限,进一步明确领导关系,加强领导,努力学习苏联先进经验,积极改进教学,以提高教学的质量。
决定指出:中等专业学校必须十分重视生产教学(包括教学实习和生产实习)以加强教学中理论和实际的联系。中等专业学校教学实习和生产实习的时间应占理论教学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五。中等专业学校必须大力纠正理论脱离实际的教学方法,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必须加强校内的统一领导,减少不必要的课外活动,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现。
决定中关于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学习年限规定为:工业性质中等专业学校为三至四年,农、林、医药及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为三年,计划、经济及会计中等专业学校为二年半至三年。业余的中等专业夜校应按同类正规中等专业学校的学习年限增加一年至二年。
关于改进教学工作,决定中规定了制定和修订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的原则,在学年过程中随意改变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现象,应予纠正;现行不完整的及过渡性的教学计划,亦应逐渐废除。
为加强中等专业学校的领导,决定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各类中等专业学校都归中央各有关业务部门主管。为增强领导工作效率,原则上中央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对所属中等专业学校实行集中统一的直接领导。中等农业学校及中等医药学校,由于学校数目过多而专业数目较少,目前可以实行在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及卫生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农林厅、局、卫生厅、局分别直接管理的办法。中央高等教育部负责统一指导全国中等专业教育方面的工作。决定还要求中央有关业务部门,应在所属学校中选择一部分办有成绩者,提请中央高等教育部发给中等专业学校章程。凡正式取得章程的学校应坚决贯彻执行,并注意总结经验,以便推广。凡目前尚未具备完全执行此项章程的中等专业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地执行,并积极创造条件,以便全部执行此项章程。
决定规定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和停办,由主管业务部门提经中央高等教育部转呈政务院批准。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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