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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代理行为无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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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16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滥用代理权代理行为无效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委托“朋友”小刘帮我买一辆旧摩托车。几天后,小刘以7000元的价格给我买来一辆“铃木”摩托车。很多朋友看了这辆摩托车,认为不值7000元,顶多只值4000元。后来得知小刘给我买的摩托车是其小舅子早就想卖的,两人一起做手脚坑我。我要小刘将车退掉,小刘以生意已成交为由予以拒绝,并说7000元购车款已被其小舅子花掉了,退车也没有钱返还。请问这种坑人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读者海涛海涛同志:
  来信反映的情况涉及代理权是否被滥用的问题。代理权的滥用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具备四个要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2)代理人实施了行使代理权的行为;(3)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行为准则;(4)代理人的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三种情况:
  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二是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民事行为;
  三是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从来信看,(1)小刘接受你的委托,享有代理购买旧摩托车的代理权;(2)小刘给你买了一辆旧“铃木”摩托车,实施了行使代理权的行为;(3)小刘与其小舅子恶意串通买卖旧摩托车给你,其行为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行为准则,与法律、委托人对代理人授予代理权所要达到的目的相违背;(4)小刘代理购买质次价高的摩托车的行为损害了你的利益。因此,小刘的行为属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滥用代理权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应返还原物;造成损失的,应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赔偿被代理人所受损失。这里所说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小刘的小舅子没钱返还给你,小刘应承担返还责任。你可与小刘协商解决此事,如不成,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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