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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不该分担这些债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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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23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我该不该分担这些债务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结婚10余年来,一直感情不合,两年前开始分居。分居期间,他背着我做生意,没给过我一分钱的经商收入。今年我向法院起诉离婚,他提出要我负担我们分居期间他经商欠下的3万元债务。请问:我该不该分担这些债务?
  读者赵晓红
  赵晓红同志: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解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同时也规定了如何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为日常生活、抚养子女、治疗疾病、赡养老人等所负债务,在离婚时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如果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酗酒或资助个人亲友以及夫妻双方未协调一致一方经营所欠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夫妻一方单独清偿。从你们夫妻离婚前的实际情况看,双方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没有离婚,但实际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因夫妻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发生了实际的变化。你丈夫在未同你协商和经你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经商负债,你未享有他的任何经营收入,这部分债务只能确认为一方所负债务,由他个人偿还。他提的由你和他共同清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三)项中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活动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可以向审理案件的法官提出由你丈夫个人清偿这部分债务,法院肯定会支持你的合法请求。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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