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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法未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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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23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私了——法未了
  曾胜龙
  去年10月的一天晚上,江西吉水县某村村民黄冬根行至村民邹小军租住的房屋旁,见屋内有一辆摩托车,便趁无人在家,进入屋内将摩托车推出骑走。今年6月20日,车主邹小军在黄冬根家中发现了被盗摩托车,双方决定私了此事,黄冬根归还盗窃的摩托车,并赔偿邹小军2000元损失。不久,当地公安机关得知此事,于今年7月3日对黄冬根进行刑事拘留,8月10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9月11日,吉水县法院以被告人黄冬根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被告人和被害人只能就法律规定范围的自诉案件进行诉前、诉中、诉后和解或不起诉,但盗窃案件属公诉范围,不属自诉案件。所以,黄冬根与被害人的私了(和解)行为无效。近几年来,农村盗窃等一般刑事案件增多,有些被害人得知作案人后,往往考虑到是本地人或熟人等原因而与作案人私了(和解),使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减少盗窃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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