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5阅读
  • 0回复

国务院提请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24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国务院提请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王雷鸣、王炽)国务院向今天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提交议案,提请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议案中说,著作权法自施行以来,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其创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及改革的不断深化,给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一些新问题。国家版权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订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这个草案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受国务院委托,新闻出版署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就这部法律草案作说明。于友先说,目前著作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和著作权的权利种类增多,著作权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盗版之类侵权活动愈演愈烈,需要增强打击力度;随着我国相继参加一批国际著作权条约并与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签订著作权协议,如何恰当处理履行国际义务与对国内著作权保护的关系问题较前更加突出。因此,对著作权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于友先说,此次修订,始终注意把握3条原则:一是,正确处理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着眼于鼓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同时有利于文化、艺术、科学作品的传播并强化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正确处理对内与对外的关系。对外国人的作品,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给予保护。对我国公民的作品,从基本国情出发,借鉴国际上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新发展,适当提高保护水平。三是,对新技术引起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凡是看得准的,予以修改;凡是国际上尚在探索、国内各有关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暂不修改。
  于友先还就完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中增加数据库等汇编作品,增加对版式设计、装帧设计的保护,增加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增加著作权的转让,增加权利人可以通过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行使其著作权,增加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增加侵权赔偿的法定数额及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强化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等内容作了具体说明。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