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阅读
  • 0回复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审议两个法律草案 委员们对兵役法修正案普遍赞同,呼吁《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尽快出台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25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审议两个法律草案
  委员们对兵役法修正案普遍赞同,呼吁《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尽快出台
  本报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胡健报道:今天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在审议中一致认为:改革我国的兵役制度,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义务兵的服役期限改为二年,这些改革适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调动应征公民参军的积极性。同时,委员们对一些具体修正条款有不同意见。
  对退伍军人的安排,韦继松委员认为:考虑到目前再就业的形势,规定城镇义务兵服役二年后,由政府“安排工作”,是否行得通,应当考虑,建议改为“接收安置”。蒋心雄委员认为: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对退伍军人的安排可能问题不大,但在经济不发达地区,退伍军人就存在着很多困难,建议对这个问题再进行研究。王明时委员也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的分配都是双向选择,由当地政府安置退伍军人的渠道会越来越窄,建议采用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方式,来解决部队的安置问题。
  关于拒绝、逃避服兵役公民的处罚,洪绂曾委员认为:修正案中规定“不得”升学,这条规定不妥当,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应因逃避服兵役就被剥夺受教育的权利。杨兴富委员认为:对逃避服兵役公民的惩治应严格,应取消其公务员资格报考和加以罚款,对升学不应限制太死。巴忠倓委员则认为:规定逃避兵役的,两年内不得被录取国家公务员,不得升学、出国等,这对多数人约束力不强,应有进一步处罚措施。
  对军人的优待问题,张毓茂、常沙娜等委员认为:义务兵退役后升学等的优待,条案中只有“予以优待”这一笼统说法,没有具体标准,不好掌握。蒋正华副委员长认为:对志愿兵服役不满10年而退役的,可否根据志愿兵的服役期限,确立不同的补助标准。而张百良委员则认为:草案对有些地方规定得太细,如义务兵平信免费、退役军人考学校优待等,这些细节在实践中根据情况办理即可,不必写在法律里。
  又讯 记者武侠报道: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下午就《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委员们认为,目前,我国骗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活动非常猖獗,严重影响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决定》草案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将对目前的犯罪势头起到一定的遏制和震慑作用。因此,《决定》的尽快出台是非常必要的。
  陈光毅委员在讨论中说,目前此类犯罪活动的主要特点是法人犯罪和内外勾结。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是认识不足、惩处不力和管理混乱,因此,在打击犯罪时应本着雷厉风行,从严从重和严厉惩处的原则,对法人犯罪、单位犯罪应与其他犯罪同等对待,对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也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列席小组讨论的全国人大代表秦池江在发言中建议说,外汇管制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完善过程中阶段性的现象,因此打击骗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对已经骗出的、流失到国外的外汇应该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限期追缴。此外,在执法过程中应该罚金与判刑并重,坚决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委员们还建议进一步明确《决定》草案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的具体涵义。迟海滨委员认为《决定》草案对罚金的数额没有具体规定,会给法律执行带来困难,也给司法腐败提供了法律空间。针对这一问题,黄玉章委员建议采用我国外汇储备的人均数为单位,然后以外汇储备人均数的适当倍数来确定罚金数额。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