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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公房租用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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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29
第12版(民主与法制)
专栏:律师答疑

  如何看待公房租用问题
  编辑同志:
  我单位现有几家老职工住的是单位公房,老职工死后,其子女都已参加工作多年,而且自己又都在本单位分有住房或自己买了房,他们把所在单位分的房或买的房出租,却占住他们父母原使用的我单位的房,对这种情况,我们单位该怎么办呢?
  常先生
  常先生:
  您好!您的来信中说到的问题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公房在租用者及其配偶死后,其子女已进入成年并有独立工作能力时,该公房的租用权是否能由成年子女继承呢?笔者在办案中遇到过若干成年子女为争夺公房租用权对簿公堂的案件。这个问题答案是子女不应享有继承权,也不享有继承使用权。其理由是该公房的所有权不属于其父母,而属于国家或单位。单位对他的报偿中含有了住房费用,如果他一直住在低租金的公房里,其实已享受到了住房待遇,死后在劳务与待遇上与单位彻底了结了,可以讲,租用公房时间越长的人,越是充分地享受了福利待遇。
  购买了全部住房产权的人,死后可将住房留给子女继承,但子女继承父母的住房时要缴纳遗产税。我国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已经设置了遗产税。我国40多年的单位住房无偿分配制度存在着许多不公平,多占房占好房的现象,有的甚至将孙子的房子都预备出来了。无偿地继承使用公房将会加剧住房上的不公平。“死后收回”制将是以公平方式消除社会不公平的很好方式。
  对于您来信中所讲的情况,您单位可先向占房者本人讲清其无权占有和使用你单位的住房,如果其仍不搬,你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你单位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
  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 李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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