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阅读
  • 0回复

一家公司两个董事长 谁真谁假真相终大白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29
第12版(民主与法制)
专栏:法在生活中

  一家公司两个董事长
  谁真谁假真相终大白
  王新平
  前不久,安徽芜湖出了个奇案:有个叫田冠民的人在芜湖四处散发名片,上面印有“中国平安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的字样,此举招致芜湖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后者指控田冠民以假乱真,混淆视听,其行为构成名誉侵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一元整。芜湖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查清事实后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人民币一元整。
  芜湖市中级法院调查表明,田冠民名片上标明的“中国平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个子虚乌有的“公司”。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经查,国家工商局答复:没有这家“中国平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另外,田冠民在散发名片时多次申明,在接受法院询问时也坦白承认,他所说的“中国平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指的就是那个坐落在芜湖教育学院内的、董事长是李朝贵的芜湖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据调查,芜湖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经依法核准由李朝贵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刘真华。田冠民在芜湖、合肥、四川、北京等地将虚假名片广为散发,已造成混淆视听的效果。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一个法律常识:企业名称具有专用权。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该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
  另外,我国《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文都规定不得擅自使用、伪造、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以及构成侵权的相应责任。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