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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元启动后外汇管理有新规 国家外汇局就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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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30
第1版(要闻)
专栏:

  欧元启动后外汇管理有新规
  国家外汇局就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本报北京12月29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出《关于欧元启动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境内机构将欧元区原11国货币账户(简称欧币账户)转换为欧元账户、保留欧币账户并新开一个欧元账户以及外债指标、外汇统计报表、欧元挂牌汇率等有关问题作了规定和说明。
  《通知》指出,境内机构申请将欧币账户转换为欧元账户,或者保留原欧币账户并新开欧元账户,需要事先到外汇局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这样做既保证了现行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严肃性和连续性,有助于外汇局全面了解欧元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也体现了对过渡期内使用欧元“不限制、不禁止”的原则。开户单位到外汇局办理变更及备案手续并不是审批,外汇局在接到开户单位的申请后,将尽快予以办理,尽可能减少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必要的手续。《通知》还对保税区企业开立欧元账户、其他各类外汇账户转为欧元账户或新开欧元账户作了说明。
  根据现行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外汇局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核定余额最高金额或累计收入最高金额。在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3年过渡期内,由于欧币与欧元共同使用,可以相互替代,为方便金融机构及时为客户办理欧币与欧元的业务和相互转换,《通知》指出,欧币和欧元经常项目账户余额最高金额可以统筹使用,同样,欧币和欧元经常项目账户保留外汇累计收入最高金额也可以统筹使用。
  《通知》指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借用外债项目,不论批准的是何种可自由兑换货币,项目单位均可以在批文有效期内筹措欧元。欧元启动后,各外汇指定银行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欧元对人民币的挂牌汇价,取消原欧洲货币单位对人民币的挂牌汇价。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制定人民币对欧元的挂牌汇价时,其现汇买卖价的价差不得超过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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