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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收”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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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30
第4版(要闻)
专栏:人民论坛征文

“创收”析
柴米河
 最近北京市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街道干部将按国家公务员待遇,街道开办的企业和市场一律上交有关部门管理,不允许街道、居委会干部搞创收或兼任企业领导。不久前深圳市政府也作出决定,从1999年起,居委会一律不许搞创收。以此为由,笔者想到“创收”这个话题,想到其他地方、其他城市是否也应该采取类似措施。
  “创收”是个新词,过去的词典里没有,其他国家的词典大概也不会有。《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是:“学校、科研机关等非营业单位利用自身条件投入社会创造收入。”可是,现实生活中创收活动却比词典解释的要广泛得多了。
  中国科学院的联想集团,北京大学的方正集团,利用自己的科技和人才优势,开发国产电脑,发明激光照排技术,对科技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当然也创造了可观的收入。这样的创收活动,不仅对单位有利,也大大有利于国家和人民。这里要讲的“创收”,已经不是此类活动。由于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情况的变化,此类活动反而与人们议论中的“创收”很不相干。这里所说的是,一些有权力的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本单位本部门搞“创收”,假公济私,损人利己。
  有权力的部门和单位组织“创收”,很容易把“权”变作手段和资本。不管这个权有多大,是什么性质。如街道、居委会把创收同干部的收入挂钩,由于利益的驱使,他们不惜侵占马路办市场,毁坏绿地办网点,挤出办公用房出租,为了收取管理费,竟允许在街道旁搭建违章建筑,以牺牲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来换取经济利益。
  有些并不具有科技优势的学校,为了创收,就在学生身上巧立名目乱收费,如建校费、维修费、课桌费、垃圾处理费等。有的学校甚至对学生罚款来创收。
  有些医院为了创收,兼开药店、百货店,医生开大处方用贵重药,并指定必须在医院药店购买,对用公费治病的人,在医院百货店买日用品也可开药品和医疗用具的发票。
  在交通繁忙的公路上收费、罚款来钱快,许多部门争着上路设卡,交通管理部门收,工商管理部门收,有的地段路经的村镇也收,有的地方除收费外,还乱立名目甚至蛮横无理地罚款,对开得很慢的车罚“超速款”,空车罚“超载款”,不给钱就扣车。国务院曾三令五申制止公路“三乱”,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单位或地区不愿堵死这个“创收”的渠道。
  “创收”没有什么不好,但要守法,要通过诚实的劳动。上述诸种“创收”活动,主要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本部门、本单位一些人捞好处,对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害无益,有些做法甚至引起民怨民愤。这里有几种不同的情况:有些部门可以搞“创收”,但是作法不对;随着情况的变化,有些部门已经不宜再搞“创收”;有些部门借“创收”为幌子,中饱私囊;有的部门有些人是“雁过拔毛”,有便宜就占,已经与“创收”关系不大。不管是哪种情况,都应严厉禁止。严禁这些以权谋私的“创收”活动,定会有利于治理“三乱”,减轻人民负担,密切党和政府同群众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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