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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 与欧元区经贸往来可使用欧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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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29
第1版(要闻)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
  与欧元区经贸往来可使用欧元
  本报北京12月28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1999年1月1日,欧洲统一货币———欧元将在欧盟11国正式启动。为保证中国的金融机构及企业使用欧元顺利开展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宣布,自1999年1月1日起,中国的金融机构、企业及个人在与欧元区11国的经贸、金融等方面的往来中可以接受和使用欧元。自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3年过渡期内,允许中国境内机构在现行外汇管理法律框架内,自愿选择使用欧元、使用欧元区内原有货币或同时使用欧元和原有货币,并依照有关规定转换、开立和使用欧元外汇账户。
  据介绍有关欧元启动后涉及外汇管理方面的具体事项,国家外汇管理局本着尽可能方便企业和个人、有关法规不做大幅调整的原则,已于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境内机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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