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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种”坑农 国法不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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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1-06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焦点评述

  “假种”坑农 国法不容
  李彦生 陈爱国
  农民种田本已辛苦,而假种子更使得农民苦不堪言,引起了广大农民的深恶痛绝。
  当前在我国农村,农民科学种田的意识越来越强。为了获得高产出,在选择种子上,农民们摒弃了自产自育、重复使用的旧传统,转而瞄准市场上最新的、高产高效的优良品种。但是由于种子市场发育不健全,管理较为混乱,假冒伪劣种子充斥市场,并且呈日益猖獗之势。假种子的滥行,不仅给农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近几年来,河北省廊坊市两级法院审理了一批因假冒伪劣种子引起的赔偿案件。这些案件涉及的农民和耕地面积,1995年为528户、800多亩,到1997上半年就剧增为3580户、7000余亩,几乎影响到该市耕地面积的1‰。严打“假种”坑农,已势在必行!
  从法院审判实践看,假冒伪劣种子民事赔偿案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牵涉面广。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规模性,选种历来是农业生产至关重要的环节,假冒伪劣种子一旦从市场流出,往往会牵涉到某一区域内成百上千户农民,造成大面积耕地的绝收或歉收。如1996年8月,香河、永清二县的种子公司自北京某种子公司购进的假“京东八号”小麦种子,就造成1139户农民的4000多亩小麦的严重减产。
  二是案情复杂。由于农业生产的自身特点,假种子造成的损害事实有较长时间的潜伏期;加上农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一些能直接证明侵害事实的证据往往难以取得。
  三是执行困难。假种子造成的损失往往特别严重,赔偿数额巨大。1997年6月份永清县法院受理的假西瓜种子案件,近3000亩大棚西瓜几乎绝收,农民要求赔偿460多万元。而假种子往往是几经倒手,一案就跨越好几个行政区域,需要异地执行。受种子经营单位支付能力所限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农民的损失赔偿很难足额兑现。
  农民播下种子,本是希望丰收;而辛勤的劳作,换来的却是严重歉收甚至颗粒无收,很容易使一些人失去理智,做出种种过激的行为。廊坊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假种子赔偿案件中,绝大部分在法院受理之前都四处上访、静坐过,这种大规模的农民集体上访,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假种子坑农事件屡屡发生、愈演愈烈,根本的原因是种子市场混乱。我国虽已制定实施了《种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但是贯彻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种子市场中,种子的生产、检验、调运、销售、监督各环节存在着很多漏洞,这在某种程度上为假冒伪劣种子进入市场大开了方便之门。如香河、永清二县购进的“京东八号”假冒种子,调入单位时就未按规定进行严格的复核,仅凭调出单位开具的“种子检验合格证”,便轻率地投放市场,造成大面积小麦严重歉收。廊坊市安次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之一的安某,仅是一个普通农民,既不懂种子的检验,也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他却将1440公斤假“沈单七号”玉米种子堂而皇之地出售给了152户农民。检验证明,他所出售的种子发芽率仅为53%。
  要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迫切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笔者建议:
  其一,实行种子专卖制度。由国家对种子实行垄断经营。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由省以上主管部门向种子经营机构验发《种子专卖许可证》,禁止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种子经营业务,取缔和消灭种子非法经营,严格各个环节的管理,彻底堵住假冒伪劣种子进入市场的源头。
  其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种子经营者,维护种子市场的良好秩序。对假冒伪劣种子坚决没收,对有关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还要加大对有关种子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种子的鉴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检举揭发不法分子,形成打击假冒伪劣种子的社会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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