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5阅读
  • 0回复

提请审议收养法修订草案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8-25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提请审议收养法修订草案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王雷鸣、汪金福)许多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收养儿童的人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如愿以偿。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向今天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提交议案,提请审议收养法修订草案。
  受国务院委托,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就这部法律草案向会议作说明。多吉才让说,收养法实施6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一是对收养条件规定得过严,致使一些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收养儿童的人难以收养,而多数社会福利机构却超负荷抚养孤儿、弃婴;二是收养程序不统一。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本次修订收养法将在以下3个方面放宽收养条件:一是放宽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条件,对这类儿童的收养,不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二是降低收养人的年龄下限,将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降低到30周岁,婚后经确诊无生育能力的不受30周岁限制;三是允许无配偶的人年满55周岁无子女或者夫妻双方均年满55周岁无子女的,可以收养1名14周岁以上的子女。
  本次修改的另一个原则是进一步完善收养程序,规定收养关系统一由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应当事先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其本国法律审查同意,并且提供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在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须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