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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合同法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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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8-25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提请审议合同法草案
  新华社北京八月二十四日电(记者汪金福、王雷鸣)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合同法草案,合同欺诈行为有望得到有效防范。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对合同法草案作了说明。
  胡康生说,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需要制定统一的合同法。第二,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应作出规定。
  胡康生说,起草合同法草案的主要原则是: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把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第二,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同时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第三,针对经济贸易活动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原来比较原则的规定,尽可能作出具体规定,对需要增加的内容,尽可能作出补充规定。这样,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规范,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胡康生介绍说,合同只有如约履行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履行合同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对商品的流转、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合同法草案依照有关规定,强调全部履行的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为了防范合同欺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草案增加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胡康生还就合同法草案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和效力、违约责任、对合同的监督、合同法分则等内容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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