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3阅读
  • 0回复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 贯彻消防法 加强消防工作 消防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8-25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
  贯彻消防法 加强消防工作
  消防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
  通知指出,消防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把消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又一个重要步骤,对于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的消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为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必须看到,长期以来消防法制不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消防建设特别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薄弱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重大、特大火灾时有发生,消防工作形势依然相当严峻。
  通知强调做好消防工作是消防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对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的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要按照有关规定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使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单位内部要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所属部门(班组)负责人及每个岗位的人员要对自己管辖的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坚决杜绝各种违背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法和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规定,抓紧制定并实施城市消防规划,加快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消防保障体系。要把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列入能源、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凡是新建、扩建城市及开发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同步进行。全国所有城镇都要尽快完成制定城市消防规划的工作,地级以上城市要抓紧实施消防规划。2000年前,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配备率要达到国家标准的80%以上。
  通知指出,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的重要条件,是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求,大力发展包括专职消防、义务消防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特别是要建立和加强专职消防队伍。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消防法的活动,以此为契机大力加强消防法制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和消防意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热情服务。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依法督促并指导有关单位立即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对监督检查不力,甚至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彻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