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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村民自治法制建设研讨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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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1-17
第5版(学术动态)
专栏:

  加强村民自治法制建设研讨会
  史卫民
  为纪念《村委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十周年,最近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在北京举办了“加强村民自治法制建设国际学术研讨会”。出席研讨会的有美国、挪威、瑞典、韩国和国内有关社科院、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还有多年来推动村民自治实施的民政部门的实际工作者。
  会议围绕村民自治法制建设、村委会选举制度、村务管理与村务公开制度、村民自治与农村社会的稳定及其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与会者指出,《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和实施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开辟了道路,指明了方向。农村的广大干部和群众受到了生动活泼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农民群众提高了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也逐渐由过去的直接行政指挥为主转变到为农民提供服务上来。
  与会者认为,各地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已经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民主选举的推进和规范,使一大批年富力强、德才兼备、群众拥护的人被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成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领头人。全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农村初步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使村民依法直接参与村内重大事务的决策,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决策失误。全国绝大多数农村落实了规范化的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积极推行民主管理,并推广实施了以村务公开为主的民主监督,强化了农村的监督制约机制。
  推动村民自治健康持续的发展,必须加快立法的步伐。与会者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一、我国村民自治法制建设滞后,主要表现为《村委会组织法》仍是“试行”法,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和法规还不健全。为适应村民自治深入发展的实践需要,当务之急就是要正式颁布《村委会组织法》。二、村民自治法制建设,必须联系实际,充分、正确地反映各地的实践经验,尊重群众的创造,把一切成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同时要处理好法律的统一性和多样性的关系问题。三、应该大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推行村民自治的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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