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3阅读
  • 0回复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纳税政策有调整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1-20
第2版(经济)
专栏: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纳税政策有调整
  据新华社北京1月19日电 (记者丁坚铭)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财税经济秩序,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营业税政策重新作了调整和规定。
  根据这两部门的意见,除了随价格收取的手续费、集资费、代收费、代垫款、基金等价外收费,应交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并使用税务发票外,今后凡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凡不征税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对于经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名单;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