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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公布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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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1-20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公布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华社北京一月十九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今天公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内容包括:管辖,立案,回避,律师参加刑事诉讼,证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期间和办案期限,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开庭审判,二审,死刑复核,赃款赃物等共十四部分,四十八条。
  这一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订的关于刑事诉讼法执行问题的解释或者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管辖,规定指出,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关于立案,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出,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关于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问题,规定提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某些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关于取保候审,规定提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于同意取保候审的,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关于逮捕,规定提出,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关于移送起诉、开庭审判,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所包括的具体内容。并且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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