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阅读
  • 0回复

买赝品却输官司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1-19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买赝品却输官司
  章轲
  一月九日,福建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该市居民许汉胜在拍卖会上所购书画系赝品案。审判结果,驳回许汉胜要求拍卖行赔偿损失的请求。买了赝品却输了官司,许汉胜当庭表示要再上诉。
  去年五月十八日,许汉胜在厦门经济特区拍卖行举办的书画拍卖会上,竞买到标明作者为“刘海粟”的山水画及标明作者为“萧娴”的对联等五幅书画名家作品。事后,许汉胜请有关专家鉴定,结果证实许竞买的“刘海粟”和“萧娴”的作品为赝品。许汉胜多次与拍卖行交涉赔偿无果,遂将一纸诉状递进开元区人民法院。
  许汉胜在起诉状中认为,拍卖行没有按《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明确说明拍卖标的瑕疵,反而在宣传画册上印有“本场拍卖作品经专家审定认可”的字样,有明显的误导作用。要求拍卖行赔偿其经济损失等。
  厦门经济特区拍卖行的答辩状中称,根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正式拍卖前,拍卖行已通过“拍卖须知”和“拍卖规则”明确声明不对作品负任何责任,竞投人应在拍卖前对拍卖品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
  经过为期四个月的审理,今年一月九日,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院认为被告举办书画拍卖会的同时向原告提供了图录、“拍卖须知”和“拍卖规则”,原告是在看准了拍卖品的名称、型号、规格、质地、数量、品质的情况下参加竞买并购得五幅作品的。被告在“拍卖规则”第三条已声明拍卖行对拍卖作品恕不负任何责任,竞投人应在拍卖前对竞投品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因此,被告在拍卖前的声明是符合拍卖法有关规定的,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保护。根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驳回许汉胜的诉讼请求。
  此案判决结果公布后,业内人士看法不一。著名法学专家何山、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常委刘九庵等诸多法律界、文物界人士纷纷发表见解。何山认为,拍卖前不能保证真伪应予声明,声明不能以“拍卖须知”取代。刘九庵认为,要加强拍卖行业职业道德的培养,促进行业自律。拍卖行应尽快提高鉴定班子的水平与责任心,为买主负责,否则,既失信于人,也误己。
  一些人士指出,任何一个市场只有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才能健康地发展。为此呼吁有关部门在《拍卖法》的基础上,制定更加明确的法规,加强拍卖市场监管。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