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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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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2-09
第10版(财税金融)
专栏:学金融

  存款准备金
  一、基本含义
  存款准备金,是限制金融机构信贷扩张和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只要经营存款业务,就必须提留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意义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能够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应将其存款的一定比例存入中央银行,随后德国及部分国家中央银行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美国除了要求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之外,同时还采取存款保险制度。目前,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护广大存款人利益起着重要作用,并普遍被各国中央银行作为货币政策工具广泛运用。
  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比如,中央银行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10%,金融机构吸收1000万元存款,就要向中央银行缴纳100万元的准备金,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只剩下900万元。如果中央银行提高准备金率,则金融机构就要增加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准备金,减少贷款的发放,全社会货币供应量也就会相应下降;反之亦然。
  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许多国家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发生了变化,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逐渐弱化,存款准备金率呈下降趋势。比如,美国交易存款(5400万元以上)的准备金率由12%下调到10%,德国活期存款的准备金率也由10.15%下调到5%,加拿大、英国等国家的准备金率则降为零,这主要是因为金融机构的支付能力增强。即使如此,美国、德国等国至今仍然保留了存款准备金制度,将其作为公开市场操作和再贴现政策的辅助工具。
  二、历史沿革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十多年来,经历了四次调整。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核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即企业存款为20%,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1985年,针对当时存款准备金率偏高的情况,为促进国有商业银行资金自求平衡,中国人民银行改变了按存款种类核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做法,将存款准备金率一律调整为10%。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为了适当集中资金,支持国家重点产业和项目的资金需要,将存款准备金率从10%调至12%,1988年9月,进一步调至13%,这一比例一直保持至今。后两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对于抑制当时经济过热、物价上涨过快和货币投放过多的状况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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