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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步入法制轨道 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电视电话会议举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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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2-17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防震减灾步入法制轨道
  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电视电话会议举行
  本报北京2月16日讯 记者贾西平报道:实践证明对付地震最有效的办法仍为综合防御。由江泽民主席签署命令、即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就是综合防御思想的法律形式。
  为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局、国务院法制局、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等今天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雷洁琼讲话说,立法不易,执法更难。希望大家充分认识到实施《防震减灾法》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其基本方针和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把法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国务委员宋健代表国务院讲话,他说,我国是世界上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本世纪世界上仅有的两次死亡人数超过20万的特大地震灾害都发生在我国。我国有41%的国土位于地震烈度七度以上的高烈度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防震减灾工作,70年代初就在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了专门的地震工作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地震预测预防的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形成了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和震后恢复与重建等环节的有效工作体系,建立了一整套符合我国国情和防震减灾工作规律的制度。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防震减灾法》,把这些经过实践检验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法律,使我国的防震减灾工作从此有法可依。
  宋健在谈到当前防震减灾工作的紧迫性时强调,1998年我国可能仍将处于强震连发的活跃状态。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的地区,一些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力度,同时要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预防措施并加以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要继续强化震情跟踪和地震应急工作,切实加强大城市,首先是省会城市的震害预测等基础工作,努力提高地震应急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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