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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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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10-23
第2版()
专栏:

正确认识“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
海泉
我国已经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实现国家工业化和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任务,要求我们必须坚决反对破坏劳动纪律的各种行为,进
一步巩固劳动纪律。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各地在广大职工群众中曾经进行了关于巩固劳动纪律的教育,大大地提高了职工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为了巩固劳动纪律教育的成果,除了继续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以外,还必须制订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因此,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建议,制订并颁布了“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这个措施,对于保证和巩固国营企业内部的劳动纪律,是有很大意义的。
“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颁布以后,得到了全国绝大多数职工的热烈拥护,但也有一部分职工和干部对纲要的精神和实质认识不清,产生了一些混乱的思想。为了正确贯彻纲要的规定,使它能够充分地发挥维护劳动纪律的作用,就须要对目前职工中的一些错误的认识加以澄清。
职工中比较多的情况是对纲要的发布重视不够,认为纲要的公布“与我无关”、“没有什么意思”。“公布只管公布,我只要不犯法,与我无关”。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内部劳动规则与每个职工都有极密切的关系。我们知道,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日益扩大,国家计划日益周密和完备了,产品质量的要求更高了,生产技术也更加复杂和严格了,因此每个职工要能正确地进行劳动,完成自己的生产定额,就必须加强劳动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明确自己的基本职责,“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的制订就是为了满足这个客观的要求。它明确地规定了劳动纪律的范围,告诉职工什么是劳动纪律,它包括那些内容,怎样才算遵守劳动纪律,怎样就是违反或破坏劳动纪律,有了这样明确的规定以后,就使职工们能更好地遵守劳动纪律和帮助别人遵守劳动纪律。内部劳动规则的贯彻有赖于广大职工群众的集体力量,只有在群众中正确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树立起“劳动光荣,逃避劳动可耻”的新道德风气,使巩固劳动纪律成为群众的舆论以后,劳动纪律才能真正巩固,内部劳动规则才能彻底贯彻。如果我们都抱着“与我无关”的态度,势必纵容了那些破坏劳动纪律的人继续作恶,势必涣散工人阶级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使工人阶级的共同利益受到严重的危害。
有少数职工错误地认为内部劳动规则是“整我们的东西”,感到“劳动规则太严、太厉害”。产生这种错误看法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把我们的内部劳动规则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工厂规则混同了起来。是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工厂规则的确是用来“整”工人的工具,资本家通过工厂规则强迫工人为他们创造更多的财富,使他们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而工人们却一天天的贫困下去。这种以加紧剥削劳动者为目的的工厂规则,是依靠失业的恐怖、贫困和饥饿的威胁来维持的,是用棍棒、凌辱和摧残劳动者的手段来强迫劳动者遵守的。但是,我们的内部劳动规则却与此完全不同,因为我们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的新中国,我们的劳动纪律是依靠广大职工群众的自觉精神来维持的,这种自觉精神的基础就是国家利益和职工个人利益的完全一致性。我们巩固劳动纪律的根本方法是说服教育,使职工在思想上认识遵守劳动纪律的重要性。当然我们的劳动纪律也有它的限制和约束作用,但是它所限制和约束的仅仅是那些危害生产的少数不遵守劳动纪律的行为。这对国家和广大职工都是有利的。即使对违反劳动纪律的人给予处分,也是为了达到教育其本人和全体职工的目的。至于说规定太严,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的各项规定并不过份,它是企业行政和全体职工应该作到而且也能够作到的事情。事实上绝大多数职工过去也已经做到了的,只有一小部分职工中仍存在着旷工、借故请假、逃避劳动、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调度、不遵守操作规程和保安规程等违反和破坏劳动纪律的行为。对这些人严格一些是完全必要的。
还有些职工认为“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不应该规定破坏机器设备等要赔偿,害怕自己赔不起。这种顾虑是不必要的,因为“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第二十一条规定要负赔偿责任的是指那些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负责任而在工作中产生废品或损坏工具和设备的职工,只要我们切实遵守操作规程并认真负责地工作,就不会发生在物质上负赔偿责任的问题。切实遵守操作规程和认真负责地工作是我们每个职工应该作到而且也能够作到的事情。在纲要中规定赔偿的目的是为了引起全体职工的注意和警惕,是为了促使全体职工切实遵守操作规程并认真负责地工作,使国家财产少受损失。这个规定对于那些忽视纪律处分的人是完全必要的。在情理上来讲,他们既然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规定他们负物质上的赔偿责任也是完全合理的。同时为了分别情节的轻重,纲要中还规定“负物质上的全部或部分赔偿之责。”为了照顾职工的生活,规定“每次扣除之赔偿数目最多不得超过该职工一个月的实际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为了鼓励职工努力工作,迅速改正错误,还规定“如其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赔偿金额可酌情予以减免。”这可以说是非常合理完全应该的了。
也有少数企业干部,对“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存在着一些误解。有一些同志觉得纲要规定得太严格,我们现有企业的工作水平还低,群众还不习惯,害怕一下做起来办不到。有的人甚至把严格地执行纪律和军阀主义强迫命令混同起来,因而不敢坚决地把“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贯彻下去。产生这种错误思想的原因之一,是这些同志过低地估计了群众的觉悟程度,夸大了困难。事实上,几年来广大职工群众在党的教育下,大部分都能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并对各种破坏劳动纪律的现象进行斗争。巩固劳动纪律正是他们的共同要求和愿望。因此,“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是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的,错误地认为“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规定得太严,害怕职工不能接受,这是毫无根据的。假如我们迁就少数落后职工,不敢坚决执行内部劳动规则,必然脱离广大的职工群众;甚至那些少数落后的职工一旦觉悟以后,也会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当然,我们也必须估计到贯彻内部劳动规则一定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阻力,但是只要我们正确地进行一系列的工作,这些困难和阻力是能够克服的。至于是否会犯强迫命令错误的问题,主要在于我们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是否正确。只要我们认真地了解和研究实际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去进行工作,并善于提高群众的觉悟程度,教育群众遵守,而不是用粗暴的态度和简单的方式来命令群众遵守,就不会犯强迫命令的错误。
还有一些同志认为“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颁布以后,巩固劳动纪律的日常工作就可以结束了。以后只要照章办事就行了,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应当知道:要使全体职工自觉地树立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巩固劳动纪律,在工人阶级内部肃清一切非工人阶级思想影响,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思想斗争过程。列宁同志说过:“创立新的劳动纪律,创立人与人之间新的社会联系形式,创立吸引人们从事劳动的新形式和新方法,——这是需要有多年的,几十年的工作。”因此绝不能认为“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颁布以后,便可一劳永逸,万事大吉。我们不仅不能结束巩固劳动纪律的日常工作,而且应该经常地、持久地进行更多的工作,尤其是政治思想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纲要贯彻执行,使劳动纪律进一步地巩固和加强。
至于认为纲要颁布以后,说服教育的方法就可以不用或少用了。今后只要加强惩办就可以巩固劳动纪律了。这更是完全错误的。对于少数破坏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分子给予适当的处分,是完全必要的,但我们处分职工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惩办,而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为了教育受处分者本人,为了教育全体职工。巩固劳动纪律的根本方法是教育,只有深入地经常地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特别是共产主义教育,才能使劳动纪律成为广大职工群众自觉遵守的纪律。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必要的强制手段,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分别情节的轻重,及时给予适当的处分是完全必要的,尤其对于少数严重破坏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分子更应该按其情节的轻重及时地加以适当的处理。但强制手段并非简单地对职工群众实行惩办。列宁同志说过:“就是只有当我们事先能够为强制手段造成说服的基础时,才能正确地和胜利地运用强制手段”。如果在巩固劳动纪律的工作中不是采取说服教育的方针,而是不管大小错误,一律送法院或开除完事,以为简单地处罚一批,开除一批,就可以完成巩固劳动纪律的任务了。这样反而促使部分职工同情被处分者,使我们脱离群众,达不到巩固劳动纪律的目的。
严格遵守内部劳动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的神圣义务。我们应该坚决贯彻“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认真学习这个文件,了解其精神实质,彻底纠正各种错误的思想和认识,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为完成与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计划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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