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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使社会监督员“官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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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2-18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切勿使社会监督员“官化”
  山东桓台县 建言
  日前,我看到一基层执法部门的“社会监督员”名单,十几人竟都是带“乌纱帽”的,不是村支书,就是镇直、镇企负责人,无一名平民百姓。另据打听,这种监督员“官化”的现象,在某些地方已很普遍。
  近几年,我国工商、税务、公检法和金融、商业等执法部门及服务行业,通过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管理,提高了执法和服务水平,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实践证明,聘请社会监督员,运用社会力量强化监督,是反腐倡廉的有效手段之一。
  社会监督员,顾名思义,应由社会上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议政能力的多种层面和身份的人来担当。这就是说,既要有“官”也要有“民”才行。因为,他们代表着社会不同的层面,掌握着不同的信息,有着不同的感受和经历,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如果一概“官化”,那将是非常偏颇和有害的。因为,不管是执法部门还是服务行业,虽然专业和服务对象有所区别,但服务的主体则都是人民群众,那么,监督的主体也应该是他们,而不应仅仅是“官”们。再者,监督机制应该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如果作为外部监督的主体——人民群众不能发挥作用,实际上就意味着外部监督的失灵。再若内部监督不力的话,那么监督机制也就名存实亡,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不仅如此,监督员的“官化”还易产生“官官相护”的嫌疑,容易引起不好的社会影响。
  造成监督员“官化”的原因不外乎两个,一是客观上图省事,工作上搞敷衍。聘用单位与这些“官”人熟、情况熟,联系方便,因此“有事好办”。外部监督可有可无,有人顶着就行。二是自己心里有鬼,行为不端,怕群众监督,“都是当官的好说话嘛”。
  有关方面应从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高度认识社会监督的重要性,认真搞好监督员的筛选聘用,切勿使社会监督员“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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