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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走向成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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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3-03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记者述评

  河南新乡市一居民因钥匙锁在房里而求助“110”,巡警徐步礼为取钥匙坠楼身负重伤。人们赞美英雄精神可贵的同时,也希冀——
  “110”走向成熟
  本报记者 毛磊
  一件小事
  这本来是一件平凡小事。
  去年9月6日上午,家住河南新乡市城南庄6号楼的居民孙女士出门倒垃圾时,房门被风吹得自动锁上。当时,孙女士没带钥匙,她爱人带女儿去医院打针,走时也没有随身带房门钥匙。
  情急之下,她想起街上好多标语上写的“有困难请找‘110’”,于是就拨打了“110”报警服务电话,请求帮助。
  当时正在附近巡逻的新乡市公安局巡警徐步礼和孙海涛从对讲机中接到巡警支队调度室的指令,不到5分钟就赶到了现场。前后察看地形后,徐步礼决定从南边的阳台上爬进三楼孙女士家去取钥匙。
  当徐步礼左手抓住三楼房间外分体式空调的压缩机铁支架时,由于空调漏电,将他击倒摔下楼去。送到医院时,他已昏迷不醒,呼吸困难,生命垂危。医生诊断为颅底骨折,脑主干损伤,肺泡破裂,形成血气胸。经全力抢救,徐步礼昏迷7天后才苏醒过来。今年1月25日他又因颅内血肿进行了开颅手术,现已脱离危险。
  事发后,围绕这件事在当地社会各界引起许多话题,成为议论的焦点:
  “仅为取一串钥匙,付出这么大的代价值吗?”
  “怎样的困难算难,多大的危险称险,什么样的困难和危险该找巡警?”
  “‘110’该不该什么都管?巡警是不是什么事都得干?”
  值与不值
  对于这次负伤,徐步礼义无反顾地说:“我不后悔,我干的就是这样的工作,换上队里任何一个人都会这样办。”
  他回忆说:“在我们执勤的时候,每当我为市民做点儿好事,老百姓总是诚挚地向我感谢。有一次,我帮助一名迷路的小女孩找到家,小姑娘的妈妈一边流泪一边说,俺就相信巡警,相信头戴警徽的人,你们不管什么时候都能保护老百姓。我听后感动得流下了眼泪。是民警,就要对人民负责;是民警,就应当为警徽增光。”
  那位求助的孙女士则说:“长这么大,是第一次找警察帮忙,打完‘110’,巡警来得这么快,当时心里热乎乎的,很激动。我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我真的有种负罪感,内疚感!我也听到一些议论,好像是我打错了‘110’,受到一些人的指责,压力很大。”
  “徐步礼事件”在河南新乡市新闻媒介、在人民公安报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河南新乡市民左明星、韩志贤表示,人们不能因为公安机关有了“有困难找民警”的承诺,就不管什么事儿都找民警。一是因为公安机关警力有限,处理日常工作已很不易,再什么事儿都求助于民警,更使他们疲于奔命;二是民警工作的特殊性也要求我们不能过多地牵扯他们的精力,倘若因小事而误了大事,对谁来说都是损失;三是从警民关系来考虑,更不要事事都要叫民警;四是民警不是“超人”,什么困难都能解决,民警不是能包治百病的。
  湖北浠水县的甘爱清、徐时元认为,群众有困难找警察,警察就有责任去解决,就得全心全意地去服务。这里来不及去研究哪件事可以去解决,哪件事不可以去解决,哪件事不值得去解决。如果我们民警对每一件求助的事研究了它的价值后才决定是否救助,那就有违“110”的宗旨和承诺了。
  安徽亳州市公安局蒋祥勤提出,徐步礼“救”的虽然是一串钥匙,但“救”起的却是一种人们呼唤着的精神。一种精神能教育几代人,雷锋同志身上体现出了时代精神,大学生张华为救一个农民而牺牲,也是一种时代精神的体现。一个人自身价值的存在,不一定体现在血与火的战场或惊天动地的事件中,关键是群众需要的时候能否挺身而出,只要他心中装着群众,乐为群众奉献,这就值得。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是这样评价“徐步礼事件”的:徐步礼的行为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首先,徐步礼行为的价值在于,他以自己平凡的行动,赢得了广大群众对公安机关“110”的理解、支持和关怀;其次,徐步礼的受伤引发了人们的深层次的思索,推进“110”及有关部门的服务工作;最后,徐步礼行为的价值还在于,它是人民警察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并反映了人民警察价值的内在基础。
  理性思考
  “徐步礼事件”引发出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即“取钥匙”这类事情是否属于民警的职务行为。作为人民警察,其职务行为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那么,人民警察有哪些义务呢?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中规定,巡警总的任务是“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为公民提供救助服务”。其第四条第12款规定:“为行人指路,帮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由此可见,法律对民警义务的要求是很严格的,同时,法律又对民警义务中危难救助和困难帮助的对象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使公安机关向社会郑重推出的承诺服务中,也并未扩大民警的法定义务。
  1996年公安部向全国推出了福建漳州“110”模式,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迅速建立“110”报警服务台。“服务”两个字增加后,使常年“默默无闻”的报警台在全国产生了神奇的效应,使公安机关的形象为之一振。
  “110”成了“爱民热线”,通过扶危救困,进一步密切了新时期的警民关系,为多年来公安工作的困扰找到了一个走群众路线的突破口;“110”成了“改革的导线”,使公安机关内部存在的机关化倾向向执勤战斗化转变,并牵动了诸警种的工作进一步适应动态的社会治安管理;“110”还作为公安队伍形象建设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对促进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陆志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人民警察的职能是什么?过去我们被誉为“刀把子”、“利剑”,那是指在对敌斗争中,在打击刑事犯罪过程中,这是确定无疑的。那么在服务群众方面,我们应该明确为民助民是警察的本职工作,而不是民警的额外负担。一些发达国家警察的助民工作做得很好。他们能做到的我们为什么不能做到?我们一些人总抱怨群众与民警有距离,希望群众信任自己,理解支持工作。而当群众把“110”当做亲人,求助于民警时,我们有些同志又觉得承受不了。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走向成熟
  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的“110”报警服务台,给整个公安工作注入了勃勃生机和活力,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几乎所有地方都遇到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随着“110”报警服务承诺的实施和深入宣传,认识“110”的群众越来越多,遇到危难求助于“110”的人也越来越多。
  老百姓求助于“110”的服务内容也相当广泛,很多已远远超出了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尤其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报警求助,这也给民警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尽管公安机关竭尽所能,但仍有一些问题的处理不尽如人意,从而影响了“有求必应”承诺的兑现。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如何使“110”建设得以健康发展?这是“110”报警服务台从组建期到进入发展期之后,各地公安机关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
  “110”报警服务工作普及较早省份之一的山东省,在实际工作中全面推行公安机关“110”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联动服务的做法,为各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这一经验是,在党委、政府直接组织领导下,建立起以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为纽带,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为载体的社会化联动报警服务体系。目前山东省出现了“110”服务全社会、全社会共建“110”的局面,全省邮电部门为“110”免费提供资料和技术服务,并确保群众拨打“110”不收费;卫生部门在各大医院开通了“绿色通道”,凡是“110”送来的危重病人,一律先救治、后收费,并实现了“110”与“120”急救电话联网;民政部门对“110”送来的弃婴、走失的儿童等随时收容,妥善安置;供电、供水、供气、房管、市政等单位成立机动抢险队,24小时值班备勤。
  人们期望:让更多的“徐步礼”少流血、不流血。
  “110”正在走向成熟。
图为民警徐步礼(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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