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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建设要常抓不懈 重视群体越轨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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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29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朋友信箱

  道德建设要常抓不懈
  重视群体越轨问题
  李若建,1956年生,1987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博士学位,现任中山大学城市与区域研究中心教授。任可朋友:
  你的信实际上提出了一个群体越轨的问题,这使我想起了不久前广州市开展的整顿出租车服务质量的行动。广州市出租车司机私自改动计程器,以达到多收乘客车费的情况一度颇为严重。在有关部门限定的时间内,有近两百名司机主动承认有改表行为,在期限过后的检查中又发现一些司机有改表行为。为数不少的出租车司机改表,实际是一种群体越轨行为。
  越轨是一个社会学常用的术语,指的是人的行为违反了当前社会通行的法律、规章制度、道德标准,等等。越轨可以是杀人越货的严重犯罪,也可以是随地吐痰的不道德习惯。当一批有类似身份或特征的人或团体同时有越轨行为就是群体越轨。如果我们观察一下周围的社会,可以发现存在不少类似出租车司机改表的群体越轨情况。例如一些商店中普遍存在的缺斤短两,个别企业上至领导下至普通职工等一批人都卷入经济犯罪中,相当数量的高收入者不自觉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个流域周围一批企业共同向河流或湖泊排泄污染物质,等等,都是群体越轨行为。
  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没有越轨行为出现,不过越轨行为太多则不是好事。如果一个社会的群体越轨行为太多、太普遍的话,往往说明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淡薄,相当一部分民众对社会主体的价值观念体系认同程度低,甚至是藐视社会主体的道德规范。群体越轨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文明、稳定与否的表现。
  群体越轨行为涉及到的人数往往比较多,迫使法律、纪律不能够按照正常的标准来惩罚那些违法或违反纪律的人。例如,在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的困难时期,在重灾区有不少妇女因生活困难而离开家庭外流,在外地与他人重婚。困难时期结束后,因为这种情况的人数多,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麻烦,法院只能一般给予批评教育而不按重婚罪处理。因为人数较多,不久前广州市对自己承认有改表行为的出租车司机,也没有给予多少实质处分。对违法犯罪的群体越轨行为的处理结果,往往导致“法不责众”的观念成为现实,在广大民众当中产生不良的影响,对社会的法制建设不利。
  既然群体越轨行为有许多危害,那就应该尽量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要减少群体越轨行为,首先要了解产生群体越轨的原因。
  产生群体越轨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在社会主体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体系之外,存在另一个隐藏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体系。例如我们社会的主体价值观念体系是人应该诚实、应靠勤劳致富,但是社会上不少人则接受了“有钱能使鬼推磨”的观念。当不少人内心对社会主体价值观念心怀疑虑的时候,如果社会控制力量不强,一些人就会依照隐藏的价值观念体系去行事。
  其次是在一些社会群体当中存在自己的“亚文化”。社会是由不同群体组合在一起的共同体,每一个群体除了有整体社会的文化之外,还有自己的群体的“亚文化”。这种“亚文化”可以是一些特殊的习俗(例如农村社会与城市社会的婚嫁习俗有所差别),也可以是一些特别的语言,这种语言往往只有群体内部才明白。“亚文化”还表现在有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念,在一些群体中,隐藏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体系比较突出,社会主体的价值观淡薄。这些群体就比较容易产生集体越轨行为。
  第三是群体中的差异交往和示范效应。差异交往指的是在人际交往中与一些有越轨行为的人交往,这些有越轨行为的人没有及时受到应有的惩戒时,就会产生一种示范效应,影响到没有越轨的人,甚至使他们也产生越轨动机,甚至参加越轨行为。在出租车司机中有人带头改动计程器而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时,就很难避免其他出租车司机群起效仿。
  第四是社会的标签效应。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根据印象或传说对某些群体的人赋予特定的形象,有点类似给人贴上标签。例如过去某地出现一些专门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村镇,结果许多人对来自这些地方的产品都持一种怀疑态度。如果这种标签效应对某些特定的人群生效的话,这些人容易产生“我不做,人家也认为我做了,与其背个坏名声,还不如真的也那么做”的不正确想法,有这种想法的人多了,就容易产生群体越轨行为。
  要减少群体越轨行为,最关键的是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体价值观念,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准。同时也要注意制定具体的措施,例如对少数人的违法、违纪越轨行为要及时给予法律和纪律惩罚,对于不道德的越轨行为也要通过适当途径给予批评,避免产生示范效应,导致发展成为群体越轨行为。社会也要正确理解群体越轨行为,不要轻易对某些存在较多越轨行为的群体加以歧视,防止出现标签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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