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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裁军 维护和平——写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一周年之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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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29
第6版(国际)
专栏:

  推动裁军 维护和平
  ——写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一周年之际
  蔡洱楚
  禁止化学武器作为国际军控与裁军的重要组成部分,走过了百余年艰难、曲折的历史。上个世纪,化学武器尚未形成一种有效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时,人类就已开始了禁止化学武器、废除化学战的历程。化学武器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首次登上战争舞台,产生的灾难性后果促使国际社会于1925年达成了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日内瓦议定书》。但由于议定书自身的局限和不足,造成化学武器禁而不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及其后的一些局部战争中,化学武器先后被使用,众多的无辜人民生灵涂炭。惨痛的历史教训坚定了人类彻底禁止化学武器的信念。
  经过20余年的艰苦谈判,《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简称公约),最终于1993年1月缔结,1997年4月29日正式生效。该公约是冷战后达成的第一个重要的多边国际军控条约,它全面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规定在公约生效10年内销毁现有的化学武器及其生产设施,并为此建立了严格的核查措施。它的生效为全面禁止、彻底销毁化学武器奠定了国际法律基础,标志着人类朝着最终彻底消除包括化学武器在内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
  公约生效一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国际社会禁止和销毁化学武器的实际行动中来,已有168个国家签署公约,其中107个国家批准公约。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及其下属机构相继成立并开始正常运转,各缔约国的履约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向世界展示了公约在军控和裁军领域内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我国历来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消除包括化学武器在内的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周恩来总理就代表中国政府声明,承认并遵守1925年制订的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日内瓦议定书》,这一声明成为我国在化武裁军领域一贯遵循的国家立场和行动指南。1980年我国参加日内瓦裁军谈判委员会的工作以后,一贯坚持“全面禁止、彻底销毁、尽早缔约”的原则立场,积极参与了公约的谈判工作,为缔结公约作出了重要贡献。1993年1月,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约。1996年12月30日,我国批准了公约,并于1997年4月25日交存了批准书,从而成为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我国十分重视履约工作。我国虽是无化学武器国,但是一个民用化工大国,领土上还有别国遗弃的化学武器,履约工作十分繁重,涉及化工、医药、卫生、轻工、纺织以及军队等许多部门。缔结公约以来,我国有关部门为履行公约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并为此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国内履约工作。为确保我国出口的化学品及其技术和设备不被用于制造化学武器,我国于1995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之后又颁布了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和监控化学品名录,将我国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公约生效后,我国按照公约规定接受了公约组织的现场视察,得到公约组织的积极评价。
  二战期间,侵华日军大量使用化学武器,并在我国领土上遗弃了大量化学武器。这些化学武器至今仍对我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根据公约规定,遗弃化学武器的国家应承担销毁这些化武的责任。我国多次敦促日本政府承担责任,早日干净、彻底销毁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缔约5年来,中日两国政府就此问题进行了数轮磋商。日本政府多次派团来华对遗弃在我国的化学武器进行实地调查,并明确承认了遗弃事实,表示将承担销毁的责任。目前,双方正在进行紧张的准备工作,以尽早彻底消除遗弃化武这一严重危害。
  目前,国际社会在禁止化武领域还面临一些问题:有些国家尚未加入公约;各缔约国履约情况不平衡;西方国家仍坚持与公约相悖的歧视性和排他性的防扩散机制。今后的履约工作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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