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3阅读
  • 0回复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各商业银行 加大信贷投入 促进住房消费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30
第1版(要闻)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各商业银行
  加大信贷投入 促进住房消费
  本报北京4月29日讯 记者施明慎报道:为促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出《关于加大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的通知》。
  根据通知,从1998年起,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住房(包括建房与购房)自营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只要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商业银行均可在资产负债比例要求的范围内发放住房贷款。为保证贷款规模取消后的住房信贷投入,1998年新增住房贷款按各行当年新增贷款的15%掌握。人民银行还扩大了经办住房委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范围。将原来只能由工、农、建三家银行办理的住房委托存、贷款业务扩大到所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烟台、蚌埠两城市(含所辖县和县级市),继续由住房储蓄银行办理。扩大了个人住房贷款的范围。允许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对所有普通商品住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调整住房贷款支持的重点,大力促进住房消费。
  1998年,各银行住房消费贷款增加额原则上不应少于住房建设贷款增加额。积极支持普通住房建设。对新开工的普通住房项目,只要开发商自有资金达到30%,住房确有销路,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住房建设贷款。改进安居工程贷款管理,只要住房建设项目符合安居工程条件且销售率(含预售)达到75%,银行可根据工程进度按自筹资金与贷款6∶4的比例发放安居工程贷款。
  通知对促进空置商品房的销售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对目前由于配套设施不完善而影响销售的商品房,商业银行可发放配套设施贷款。二是对通过降低房价扩大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商业银行可对其所欠的逾期贷款减免罚息。通知提出,要进一步规范住房信贷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将逐步完善有关的管理办法,重新修订《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还要求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各地分行加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住房信贷资金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和消费,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度假村、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档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经办银行的协调和监管,防止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