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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损失谁承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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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5-04
第11版(经济生活)
专栏:

  商家售出摩托车后不足一月,购车者几乎踏破了维修部的大门。售出的14辆摩托车中,5辆已无法修复,9辆多次重复修理,最多的一辆竟修理了47次……
  巨额损失谁承担
  河南万宝摩托车有限公司1996年与珠海市东部力帆摩托车厂签订了销售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第一批提货“珠江125CC大鲨踏板式”摩托车30辆。这批摩托车在开封销售后不久,购车者就纷纷登门投诉摩托车的质量问题。
  工人王进购车当天,车还未行驶到家,就出现了毛病,几个月内往来维修部的路费就花去了1000多元。
  税务局的干部李辉从购买“珠江”摩托车的第二天起,就陷入了维修摩托车的苦恼中。购车不足7个月,维修竟达47次,平均每周维修两次。
  面对消费者的不满,万宝公司将已售出的14辆摩托车全部退货,并封存了未出售的车辆,开始向生产厂家索赔。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起索赔案后,力帆厂和珠江公司分别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对万宝公司的起诉进行答辩。力帆厂提出,这批摩托车是他们厂和珠江公司协商合作开发的,力帆厂购进全套配件进行组装生产,由珠江公司提供技术援助、检验,并提供合格证、车身全套贴花、说明书等。而珠江公司却称他们厂从未与力帆厂进行过任何开发摩托车产品的合作,力帆厂生产的是假冒产品,其产品合格证上的“合格证专用章”不是珠江公司的印鉴。
  案件的争议焦点很明显:一是摩托车质量是否合格,二是珠江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论认定力帆厂销售的珠江牌摩托车质量等级为不合格品。同时,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证实,力帆厂生产该种摩托车所用的合格证系珠江公司的合格证,还使用了珠江公司的“珠江”牌商标标识、说明书、贴花等一系列产品标志。
  1998年1月8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力帆厂生产的“珠江”摩托车为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对给万宝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珠江公司为力帆厂提供产品合格证、商标标识以及其它产品标志,违反《商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万宝公司的经济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判决力帆厂退还给万宝公司货款317000元,对维修、鉴定等费用和贷款利息10余万元由力帆厂和珠江公司各赔偿50%,力帆厂和珠江公司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互负连带责任。
  这起涉及众多消费者和商家、生产厂家的索赔案虽然最终以消费者的权益和商家的商业信誉得到保护而告终,但此案也留给人们很多思考。在现代社会商业活动中,企业之间存在各种形式的协作联营,但将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把劣质商品挂上名牌商标出售,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虽然可能会得一时之利,到头来却只能是自食其果,毁坏了“名牌”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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